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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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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产品简介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屮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均可作为木保险的被保险人。条款解析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木保险单明细农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保险经纪业务时,因疏
2、忽或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说,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木保险介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经纪业务:指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第三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四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二条、第三条(一)和第三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
3、中列明的侮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汁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爭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卩U)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五)被保险人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來;(六)被保险人经营超越了中国保险监怦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的业务;(七)被保险人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办理业务;(八)未取得冇效的《保险经纪从
4、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九)被保险人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保险经纪公司执业;(十)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十一)向委托人做不实宣传,误导委托人投保;(I匸)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十三)被保险人被巾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办理业务。第六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卩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二)因计算机系统资料的丢失或毀坏造成的间接损失;(三)被保险人对委托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卩U)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五)木保险单明细表或冇关条款中列明
5、的免赔额。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费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费为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预计业务收入与保险费率Z乘积,但不得低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垠低保险费。该保险费为预收保险费,徃木保险期满后三十日Z内,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限内的实际业务收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若预收保险费低于实际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Z,保险人应退还其差额,但保险人的实收保险费不得低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九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提供全部在册从业人员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6、。第十条投保人应按保险单的约定交付保险费。第十一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而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索赔方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第十三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釆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第十五条木保险期限加满时,被保险人
7、应将在本保险期限内与委托人签订的所冇书而委托合同的副本送交保险人备案。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第九条至第卜五条约定的各自应尽的任何-•项义务,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赔偿处理第十七条发生保险贵任范鬧内的爭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第十八条保险人的赔偿以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依法应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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