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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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毕业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非师范类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按照国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非师范类中专生。第三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依、各类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聘接收毕业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重

2、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创造良好条件,积极吸收全国各地高层次优秀毕业生,特别是教育部直属大学和其它部委重点院校的品学兼优的毕业生,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服务。第五条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女生享有与男生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收女生。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以及遵循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优先保证我市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和现代化农业对毕业生的需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区街企业、

3、镇村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第二章就业管理机构及就业服务组织第七条厦门市人事局是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承担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二)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三)负责市属院校毕业生的派遣;(四)负责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就业的审批、报到和调整改派等工作。第八条厦门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厦门市毕业生就业的服务机构,隶属厦门市人事局,开展毕业生生源和就业信息的登记、发布,就业指导、咨询、推荐,组织就业供需洽谈会和推荐、招聘等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协调服务工作。第九条各区、各院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

4、辖区或本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与中介服务工作。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须报市人事局审批。第三章毕业生求职第十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采取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经市人事局审批的办法就业。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约定就业。第十一条厦门生源的毕业生,愿意回本市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各用人单位应优先接收。厦门生源毕业生回厦就业实行登记审核制度,求职登记时间为每年3月底之前,登记工作由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毕业当年底仍未落实单位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其户粮关系转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其档案可委托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保管。同安、集美、杏林区生源

5、实行“属地先选”。第十二条非厦门生源的毕业生进厦就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普通高等院校(不含职业院校、民办院校、电大普通班和成人高校普通班)应届统配毕业生、缴费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城镇户口的大专以上计划内自费毕业生;(二)所学专业为厦门市紧缺急需的短线专业,从厦门生源中又无法解决的;(三)品学优良;(四)已有接收单位。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厦门生源毕业生,进厦就业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和学历限制:(一)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镇村企业急需的,在本市生源中无法调剂的;(二)获省级优秀毕业生称号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三)父

6、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边或支援山区建设的;(四)厦门知青的子女;(五)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户口已迁入厦门的;(六)有特殊困难的。第十四条毕业生求职可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会以及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第四章招用毕业生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人事管理和毕业生就业规定招用毕业生。第十六条用人单位需招用毕业生的,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向市人事局和市计划委员会申报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市人事局根据社会需求、本地生源数量和结构等情况统筹安排外地生源的招用控制数。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需求的单位,除特殊情况,一般不予审批招用外地生源毕业生

7、。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毕业生,须公布招用简章,并报市人事局备案。招用简章的内容包括单位的性质、地点、用人条件、岗位(工种)、数量、用工形式、工作年限等基本情况。用人单位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毕业生招聘广告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毕业生,不得向毕业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等费用,不得扣留学生证、毕业证书等证件。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不得招用擅自离职的见习期内的毕业生。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不含机关及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和毕业生经双向选择达成意向后,应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意向

8、书。第二十一条各级机关及行使行政管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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