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镇重大决策行政听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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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新镇重大决策行政听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行政公开,增强行政决策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中新镇行政机关举行听证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听证的形式公开收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法人、自然人的有关信息和意见的活动。第四条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第二章听证提起第五条行政机关在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工

2、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一)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涉及对特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三)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搜集信息的;(四)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的听证标准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应当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五)采取强制拆除、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重大行政强制措施,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有5个以上法人或50名以上自然人建议进行行政听证的;(七)上级行政机关或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会的;(A)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第六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联系举行听证会的,由联合举行听证会的机构共同决定。第三章听证主体第七条下列行政行为由政府办公室组织听证:(一)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第八条举行听证会,听证机构应当在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员中确定一名主持人,其职责主要是报告有关听证内容及有关事项,掌握听证会的进程

4、,保证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各方陈述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负责向行政机关作出听证书面报告。联合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由联合举行听证会的机构协商确定。第九条听证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有关专家参加听证会。第十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第十一条举行听证会,应当有陈述人参加。本制度所称陈述人,是指参加听证会或以其他形式提供与听证事项有关事实的人。听证机构应当在利害关系各方中合理地确定陈述人的从人数。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

5、正性的应当回避。陈述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回避事由是在听证会开始后知悉的,应当立即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十三条有关组织和个人对确定的陈述人身份或利害关系各方面陈述人的人数有异议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由听证机构决定是否变更或追加陈述人。第四章听证会程序第十四条公开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机构应当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的人数、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员报名等有关事项。公告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

6、5日前公布,担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五条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员名单,并书面通知参加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员。陈述人名单应当从下列人员中确定:(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三)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起相关事实的其它组织和个人。第十六条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构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搜集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七条听证会开始时,主持人应当查明陈述人是否到会,宣布听证纪律,宣读听证事项,告知陈述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听证会一般按下列程序发言:(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7、的陈述人;(二)了解听证事项的陈述人;(三)专家陈述人。主持人应当公开、合理地确定陈述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第十九条陈述人应当客观地陈述事实,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第二十条经主持人同意,陈述人可以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陈述。如果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并安排各方陈述人推选发言人,或提交书面材料。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回答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第二十二条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第二十三条在主持

8、人的主持下,各方陈述人可以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第二十四条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主持人同意,旁听人员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第二十五条出席听证会的陈述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的行为。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给予警告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一)主要的陈述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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