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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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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共同犯罪理论探析【摘要】共同犯罪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起源甚早,也被历来的统治者与立法者所重视,因而也出现了较多的立法规定,并形成了相应的共同犯罪理论,值得我们今天去探究和借鉴。【关键词】中国古代刑法;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犯罪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较之于单独犯罪更重的社会危害性,自古以来皆是国家和统治者重点打击的对象。在中国各代的刑事立法中也有较多的规定。但山于法律的时代性,古代的共同犯罪与今日的共同犯罪理论又有诸多不同及值得借鉴之处。一、共同犯罪制度的历史起源就共同犯罪制度的历史起源,学界并未形成共识。冇学者认为,先
2、于共同犯罪出现的是群犯。远在从猿变人的过程中,食人和复仇都是群对群的行为。五帝时代所谓寇贼的寇,则被解释为“群行攻劫”。(《尚书,舜典》)但笔者认为,所谓群犯以及食人复仇根本不能作为共犯加以讨论,因为此时连法律都还未产生,便无所谓犯罪,更无所谓共同犯罪了。五帝时代的寇贼也至多只能算作部落间的攻击行为。另有学者认为,有关共同犯罪的的规定始于夏。因为《尚书,胤征》中记载:“歼阙渠魁,胁从罔问。这是对夏朝法律制度的描述。《尚书,酒诰》中还记载了西周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即群饮。“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条但笔者认为以上都是《尚书》中关
3、于夏和西周存在惩罚共同犯罪的粗略记录。而《尚书》为春秋以后的后人所著,其中此等有关共同犯罪的论述并无夏和西周的史料可以查证。因此是否当时真实存在这种制度是存在疑问的。当然,冇关共同犯罪的最早记录应见于《尚书》是可以确信的。而能够被广为认同的存在共同犯罪制度的年代是2400多年前的战国。李悝的《法经,城禁》记载:“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秦律》则对“群盗”规定得较为详尽,对具体的人数及相应的处罚都作了明确规定。汉律对共同犯罪的规定相对于前朝又有了较多的发展,除了群盗以外,还规定了具体的严惩首犯,处理教唆犯的制度,并且增加
4、了“首匿”、“通行饮食”、“阿党”等共同犯罪的罪名。对共同犯罪理论发展较大的是晋和唐代。晋张裴在《注律表》首次对什么是“造意”、“谋”、“率”、“群”等共同犯罪的术语进行了解释。“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三人谓之群。”应该说这是关于共同犯罪最早的理论性认识。而关于共同犯罪最早的概念性规定出现于唐。唐律明确提出,“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并指明了首从,“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而且这些条文都规定在相当于总则的《名例》篇中。可以说,它们和张裴对造意等术语的解释都是具冇总论性质的理论。唐律除了这些
5、开创性的总论性规定之外,还在大量的具体犯罪中规定了共同犯罪。比如,《盗贼律》中就有“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谋者子二人以上狡竖凶徒”等等。宋元明清基木都是承袭唐制。宋加重了対盗贼的惩罚,出台了专门惩罚盗贼的单行刑法《盗贼重法》。直至1912年的《大清新刑律》,由于完全取法西方,才有了新的发展。《新刑律》将共犯划分为正犯、从犯和教唆犯,提出不具冇特殊身份的人可以成为同一罪名的共犯,详细规定了共同过失犯罪并划分了片面共犯和全面共犯。由此可见,中国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与立法规定是以分论开始,以分论为重,即从具体共
6、同犯罪开始规定,而后才概括出一定的总论性质的共同犯罪理论。且理论性与概括性也并不强,发展缓慢,至唐已经到了顶峰,而未继续丰富。这是非常遗憾的。而在关于共同犯罪的分论性规定中,偏重于对盗贼的处罚性规定,充分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二、中国古代共同犯罪的特殊规定现代共同犯罪理论因其所存在的片面共犯问题、实行过限问题、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等成为犯罪论中较为复杂的一项内容。而在中国古代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颇为详尽与复朵。(-)首犯与从犯问题现代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有两种标准:一是以分工为标准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以及组织犯
7、;一是以作用为标准分为首犯和从犯。日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第一种分类方式,我国现行刑法则综合了这两种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而我国古代刑法则釆用的是第二类分类方式,对共同犯罪人仅就首从进行了划分。我国现行刑法的划分方式固然使两种分类标准都得到了照顾,但难免有使同一案件中共同犯罪人的地位难以清晰划分之嫌。反而我国古代的分类方式虽简易,却利于辨别共同犯罪人的低位进而明确地量刑。1、分首从的共犯对首从分别进行处罚古已有之。如前所述《尚书,胤征》中的“歼阙渠魁,胁从罔问”就是关于共同犯罪人首从的最早记载,其屮渠魁就是首犯
8、,胁从就是从犯。而对于首从的概念性概述则始于唐代。《唐律疏议•名例》四十二:“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为共犯。以先造意者首,余并为从。”明确了首犯与从犯的概念。上述首从只是针对一般隋况,另外还有一系列针对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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