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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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研究摘要: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或给付债务的能力,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一直是政府对保险业监管的核心问题。确定一个合理的偿付能力额度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关于这个额度的确定有一个经典的方法就是比率法。本文就将使用比率法对我国非寿险保险公司的相关数据进行研究。将建立一个改进比率法模型,在模型中加入了投资收益和公司规模对该保险公司年末偿付能力的影响。为了满足比率法对数据分布的假设,文中对按公司规模分组后的数据进行了Box-Cox变换,提髙了数据正态拟合效果,并利用变换前、后的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增加了估计结果的信度。最后利用变换后数据的估计结果进

2、行了短期预测关键词:偿付能力;比率法;Box-Cox变换;投资收益;公司规模引言“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在任何情况下以其可变现资产履行其偿债责任(包括保单给付责任和其他负债的偿还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只有持续拥有这种能力才能保证投保人的根本利益。在金融危机蔓延,美国国际集团被美国政府接管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有效的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变得更加重要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公司的日常监管的重要部分,是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建立一套合适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于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防范突发危机,有着重要的意义偿付能力额度是偿付能力监管中的核心,是保

3、险公司早期预警的有利工具,足额的偿付能力能够大幅降低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从而减少因其破产引起的负面的社会影响。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的因素很多,这些因素可能涉及到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中间人,其中很多影响因素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很小。这里,只研究营业税、投资收入和公司规模等对确定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具有最重要影响的因素由于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的的特殊性,其中投资收益在以往保险公司收入的占比很小,因此很少有人将其纳入到分析中来,但是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成熟,越来越多的投资渠道,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丰厚的投资收益。根据XX年保险年鉴数据,投资收入与保费收入已经达到1:10,

4、而华安财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已经超过了保费收入,为保费收入的4倍以上。同时,按照国际保险公司的发展历程来看,投资收益都成为保险公司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并已经超过了保费收入。因此可以看出,投资收益作为保险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其进行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此外,国内的保险公司的规模和经营范围有着很大的区别。规模和经营范围上的区别使得保险公司保单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大保险公司拥有大量的同质保单,因此风险分散,出现大的波动可能性小,因此具有较强的抗风险的能力。而小公司,因为经营范围较小,其保单容易出现风险积聚,从而带来大的风险波动,其抗风险能力较弱。由此,将两类公司分开

5、研究是有实际意义的国外学者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的方法很多,被多数人认可的有比率法,风险理论法,破产理论法,以及综合模型法。虽然各种方法的前提假设不同,但是,基本上各种模型的根本原理都是:保险公司的支出要小于收入在这些方法中最简单实用的方法是利用保险公司赔付率,分析保险公司正常运营情况,以计算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应满足的条件,该方法称为比率法。比率法曾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分析方法,具有简单易懂,易于使用等诸多优点。当前我国保险公司数量相对很少,中国保监会还没有制定保险公司退出机制,我国还没有保险公司倒闭的经验。而

6、且随着保险监管机制的完善,我国保险数据口径前后差别大,因此有效数据少,这也限制了复杂金融模型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应用。因此本文将使用比率法对中国非寿险公司进行研究比率指的是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与净保费收入或净赔款金额之比。根据事前限定的保险公司破产概率,找出正常运营保险公司的比率取值范围,计算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这种确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方法称为比率法。根据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所对比的目标,比率法分为净保费法和净赔款法。净保费法所使用的比率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与净保费收入之比有关比率法的研究文献很多。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1961年度报告曾利用欧共体成员国的1952-19

7、57年有关保费收入和净赔款金额数据,用比率法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报告建议欧共体成员国采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净保费收入的25%。DeWitandKasterlijn(1980)计算了1976—1978年荷兰71家保险公司数据。结果显示,给定破产概率为0.01时,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是净保费收入的45%。当破产概率为0.001时,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是净保费收入的56%。当破产概率为0.0003时,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是净保费收入的60%。另外,El-Bassiouni(1981)引入了方差分析模型,分析科威特保险业数据。Henrik(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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