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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上海市消防局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消防局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日的、依据)为了规范我局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和监督我局各业务部门及防火监督处(科、站)(以下简称消防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有效实施消防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消防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上海市消防局消防稽査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开展消防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木办法。第二条(行政许可范围)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消防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办理本市依法确定的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开业、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爆炸物品牛产许可;(四)爆
2、炸物品运输许可;(五)爆炸物品购买许可;(六)爆炸物品使用、储存、销售许可;(七)爆破作业审批;(八)上海市烟花爆竹爆竹销售许可;(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作业证审批;(十)消火栓拆除、搬迁审核。第三条(监督主体)上海市消防局纪检部门为消防行政许可监督的主管部门。纪保处、稍查处和财务处按各自职责对事实进行调查、认定、责令改止和追究相关责任;依法应予行政处分的,由政治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在消防行政许可监督工作中,市消防局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和支持、积极配合。属于业务工作的内容,由稽杳处负责调杳;属于廉政建设的内容,由纪保处负责调查;属于财务管理的内容,rti财务处负责调查。第四条
3、(监督原则)对消防行政许可的监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过罚相当的原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监督内容第五条(责令改正情形之一)消防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止;情节严重的,报请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屮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査、决定行政许可过程屮,未向屮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
4、明不受理行政许可或者不沖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六条(责令改正行为之二)消防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止,并可按照《上海市消防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情节严重的,报请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了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及申请开业、使用的场所,通过审核、验收或者同意开业、使用的;(二)对消防设计、建筑工程及申请开业、使用的场所,超越审批权限通过审核、验收或者同意开业、使用的;(三)对符合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消防设计
5、、建筑工程及屮请开业、使用的场所,不通过审核、验收或者不同意开业、使用的;(四)对符合技术标准和冇关规定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及屮请开业、使用的场所,不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审核、验收或者同意开业、使用的;(五)违反规定办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许可事项的;(六)违反规定办理消火栓拆除、搬迁许可事项的;(七)未按规定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杲的。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责令撤销;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七条(谋利的处理)消防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可清偿的责令清偿,
6、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八条(财务违规的处理)消防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违规收费的,责令退还违法违规收取的费用。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沖以追缴。有上述两款规定之情形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报请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丫行政处分。第九条(免责条款)消防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业务主管机关请示、上报的案件,因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业务主管机关审核
7、、审批、批复、答复或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不追究消防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因申请人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造成行政许可不能依法实施的,不追究消防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第十条(刑事责任)消防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国家赔偿)消防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还应当依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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