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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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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预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传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一个警察工作人员把书记员宣读文件取走,双方代理人到庭)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
2、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的情况,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到庭。书记员: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到庭。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审判员: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程序已经结束,可以开庭。审判员:庭前,已将原告、被告及双方法定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无异议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无异议。审判员:现在宣布开庭!(先小锤敲、再宣布)今天,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葛小佳与被告杜雨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系本人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3、庭前已将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也就是这种当事人在开庭前所签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起来展示一下)。原告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原告(男):清楚。审判员:是否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原告(男):不用回避。审判员:被告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被告:清楚,不申请回避。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你在起诉书中所主张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现在有无变化。原告(男):诉讼请求有变更。审判员:事实和理由方面。原告(男):没有变化。审判员:原告方现在陈述一下,现在的诉讼请求。原告(男):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8元,
4、交通费40元,今后治疗费3000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186.42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会诊费80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486元。审判员:被告方,原告的起诉书已经向你送达。对原告的起诉书中的涉及的事实理由以及现在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被告:下面讲一讲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1日被告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地点是在北三台子公交车站旁,看见原告手中拿着一本书《哲学家们都在想什么》,被告看了一会儿觉得挺好看。就提出再看两天,原告不同意,就追被告,在被告跑动的过程中,书包无意中从肩膀上滑落。被告没理会扔继续向前跑,一回头,看见原告倒在马路中间,被告跑过去,扶起来。事后,原告的监护人,也
5、就是他妈妈带着原告到我家里来了,说是被告抢原告的东西,用书包把原告绊倒,被告认为对此事的会有一定的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对于这个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我愿意承担。不合理的部分,我提出异议,但是今后的治疗费3000元提得比较高,对于精神损失费8000元不负担。审判员:根据原告的起诉书以及原告现在陈述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下,第一,原告在追赶被告过程中,被被告书包绊倒,原告受伤,被告的行为是否出于故意。第二,原告受伤后其实际损失是多少?原告方对本庭归纳的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否有异议?原告(男):无异议。审判员:被告方对本庭归纳的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否有异议?被告方:无
6、异议。审判员: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围绕诉争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庭前双方当事人已将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交换,现在由原告方将本庭提供证据。原告(男):现在提供证据,第一个证据:沈阳市口腔医院证明一份。证明葛小佳因上前牙外伤来医院就诊,左上门牙三分之二折断。成年以后,在我院修复需要费用1600元。第二个证据是病例三页,原告看病医疗过程。第三个证据是误工费证明一份。因孩子摔伤误工费单位扣除186.42元。第四个证据是医院医疗费单据四张,28元带孩子看病自行支付的。第五个证据:带孩子看病自行支付交通费7张40元。第六个证据是摔掉的牙齿,证明原告的损伤程度。第七个证据是摔伤时的照片一张。第八个证据是会
7、诊费证明一张。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供的上述一至八证据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异议。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所以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本院确认有效,现在由被告方向本庭提供证据。由原告进行质证。被告:证据一,治疗费21张单据,320元,这是我们带着原告去看病所花费的医疗费。证据二,交通费8张132元,这是我们负担,带着原告到医院看病所负担的交通费用合计452元。审判员:原告方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原告(男):没有异议。审判员:法庭调查终结,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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