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与免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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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与免责事项责任期间是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特殊概念。在一般合同中没有责任期间的规定,合同存续的期间就是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负责的期间。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海运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我国海商法笫46条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间的全部期间。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二)公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我国《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口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插按照国家冇关规定移交给冇关部门)止

2、,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Z下的全部时间。对于集装箱货物,我国《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规定,承运人的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责任期,从收到整箱货物起,到运达H的地,整箱货物交付收货人止;集装箱拼箱货物运输责任期,从收到拼箱货物起,至运达目的地,拼箱货物交付收货人止。(三)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按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参加运送国际联运货物的铁路,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对货物运到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所发生的损失负责。(四)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我国于1958年和1975年参加的《华沙

3、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规定,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全部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五)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我国《海商法》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也是一样的。二、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海运承运人的免责事项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英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类似于“不可抗力”的免责,包括:•天灾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

4、司法扌II押。•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4、基于货方原因的免责,具体包括:•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货物的白然特性或者因有缺陷;•货物包袈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5、其他原因•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二)公路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有下列情况之--者,承运人、站场经营人举证后可不负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3、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4、包装体外表而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5、托运人违反国家冇关法令,致使货物被冇关部门

5、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6、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7、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三)铁路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下列原因造成铁路运输承运人所承运的货物发工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由降低质量,则铁路不负责任:1、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而造成的后果;2、山于货物在发站承运时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山于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以致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和类似的后果;3、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造成的示果;4、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而造成的后果;5、由于发送铁路规章允许使用敞车类货年运送货物而造成的后果;6、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或他

6、们委派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而造成的后果;7、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陷,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而造成的后果;8、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不准运送的物品而造成的后果;9、由于发货人在托运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吋,使用不止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或未遵守《国际货协》的规定而造成的后果;10、由于《国际货协》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货物白然减量,以及由于运送屮水分减少,或货物的其他自然性质,以致货物减量超过规定标准。在下列情况下,对未履行货物运到期限,铁路也不负责任:1、发生雪(沙)害、水灾、朋塌和其他白然灾害,按有关铁路屮央机关的指示,期限在15天以内;2、发

7、牛其他致使行车中断或限制的情况,可按有关国家政府的指示执行。(四)航空运输承运人的免责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删除了承运人的驾驶过失免责,它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Z—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即免责事项为:1、货物木身的自然属性、质聚或者缺陷;2、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的货物,造成货物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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