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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神示裁判制度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论神示裁判制度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纪虎2012-10-2415:22:49來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作者简介:纪虎,西南政法大学。内容提要:宣誓决诉、水审、火审、决斗审都是欧洲小世纪神示裁判的方式。这些裁判方式都属于"单方证明”模式,与现代意义上的证明模式冇天壤之别。为了考察神示裁判程序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有必要借用现代证明责任理论來分析神示裁判制度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神示裁判制度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在诉讼中要承当证明自己无罪的责
2、任。关键词:神示裁判被告人证明责任一、神示裁判制度考察公元5T3世纪,无论是欧洲人陆还是英伦三岛都使用相同的方式來解决刑事纠纷,即神示裁判制度(简称"神裁”,下同)(trialbyordeal)o当时盛行的神裁方式较多,主要有以下3种:宣誓决诉(tri-albyoath)、(狭义)神裁和决斗审(trialbybattle)o[1](%1)宣誓决诉程序宣誓决诉是指通过原、被告的宣誓来决定案件胜负的一种审判模式。它在中世纪适用比较广泛,在刑事案件屮-•直延续使用到中世纪后期。宣誓决诉程序的运作过程人体
3、如下:宣誓决诉程序由原告启动。原告首先传唤被告人出庭,被告人同意出庭的,说明原被告双方均愿意将案件交给法庭裁决{1}。在正式庭审中,原告在法庭上必须首先进行庄严的宣誓(fore-oath),这种宣誓是预备性宣誓(preliminaryoath)o预备性宣誓的主要功能在于:原告通过这种宣誓来证明他提出指控是善意的、属实的;倘若提出的控告被证实不真实,他愿意接受处罚。原告在宣誓之后必须以正确的套语并配合一定的动作详细地向被告人陈述他的主张,并要求被色人对指控作答。同时,原告还要提出控方证人(compl
4、aint-witnesses),展示伤口,提出其他可见的证据(visibleconfirmation)来支持指控{2},这里的“控方证人”不是事实证人(wit-nessestofact),而是原告的宣誓辅助人(oath-help-ers)o宣誓辅助人要对原告的指控进行宣誓保证,以强化指控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宣誓辅助人和原告实际上是“共同原告”,他们的指控和宣誓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区的心声,这或许就是早期的“公诉”制度。在原告完成指控之后,被告人必须耍对原吿的指控进行答辩,因为被告人耍承担证明自
5、C无罪的责任。如杲被告人承认原告的诉讼主张,案件很快就了结;相反,如杲被告人以宣誓否认原告的主张,比如被告人宣誓说:“向主发誓,我真的是无罪的,即使原告对我提出了指控,我也是无罪的!”{3}对此,法官就会作出中间裁决(medialjudgment)要求被告人捉出宣誓涤罪人(compurgator,或称“被告无罪的证人”),通过他们的证词来洗清自己(cleanorpurgehimself)。从这一刻开始,庭审才真止进入到实质性阶段一宣誓涤罪阶段,其地位类似于现代庭审中的证据调查阶段。根据法律规定,被
6、告人要提出一定数目的宣誓涤罪人。宣誓涤罪人的人数因案情轻重、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不同而不同,其人数可以从一人至数十人不等。宣誓涤罪人不属于事实证人,他们不是凶为了解案情而作证,而是通过宣誓向法庭保证被告人的宣誓是真实的。实际上,他们所要证明的是“被告人是一个可信的人”这样一个命题,他们的诉讼地位有点类似于现代英美法屮的“品格证人”。所以,宣誓涤罪人一般都是从被告人的亲属、朋友或邻居中选出,因为他们対被告人的品格比较了解。宣誓涤罪人的产生可以由被告人提出,也可以通过抽签选出,还可以由法官来任命
7、{4}。在被告人提岀宣誓涤罪人Z后,法官要向宣誓涤罪人宣布宣誓的套语,要求他们逐字逐句地按照套语来进行宣誓。在复述的过程中出现哪怕一丁点儿错误对被告人来说都是致命的。具体的誓词是:“向主发誓,被告人的宣誓是纯洁的,没有任何虚假成分!”起初,宣誓涤罪人是--起进行宣誓,后来被要求一个一个地进行{4}364。宣誓涤罪稈序顺利完成后,是否就表明被告人是无罪的?对此,笔者从手头学握的考证资料中并没冇找到确左的答案。按照逻辑上的推理,被告人只耍捉供了法律所耍求的宣誓涤罪人,并月•这些宣誓涤罪人都顺利通过了宣
8、誓仪式,被告人就应该被宣告无罪。然而,据以考证的资料几乎都表明:被告人在没有顺利通过宣誓涤罪考验的情况下,并不必然要承担败诉的后呆,案件还会通过水审、火审等神裁程序来完成最终的判定。在这里,我们完全可以把宣誓决诉程序视为“第一审”程序,而把神裁程序看成“第二审”或“终审”程序。(二)(狭义)神裁程序(狭义)神裁是中世纪司法制度扱典型的代表。通常我们会认为中世纪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水审、火审等方式来完成;或者说,只要原告起诉,案件就会通过神裁来解决。事实上,这些认识都是错谋的。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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