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论迁徙自由权与户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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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摘要迁徙口由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宪法权利,这己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对人权的保障是宪法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现代宪法的一个发展趋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迁徙自由越來越为我国社会各界所关注。无论从国内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从国际社会的大趋势以及履行国际条约的要求来看,我国都应当尽快在宪法和法律上对迁徙自由加以确立利保障。本文第一部分简要介绍迁徙自由的基本含义及其性质;第二部分介绍各国立法对迁徙口曲的确定和我国对迁徙口出立法发展状况;第三部分,通过分析现实国情,阐述了迁徙£1由再入宪的意义;第五部分,对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提岀

2、一些改革的设想。关键字:迁徙自由;再入宪;户籍改革一、迁徙自由的含义、性质(-)迁徙自由的含义迁徙口出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口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旅行和定居的权利。一般认为,迁徙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迁徙自由是指公民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游和定居的权利。狭义的迁徙自由仅指公民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居住的权利。迁徙自由的核心内容是指在法律合理的规制下,公民有自主选择居住地的自由。通说认为,迁徙口出的基本含义有三个方面:第一,迁徙口由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公民基木权利,是人身£1由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迁徙由是公民享有的在国内口由选择屈住地以

3、及出入过境的自由。这种自由受宪法的保护,虽然国家有权制定限制公民迁徙自由的法律,但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第三,迁徙自由还包括对从界地迁居而来的公民,地方政府不能对其歧视或实行差别对待。(-)迁徙自由的性质针对迁徙自由的性质,学界有不同学说,主要有:第一,以小林植树、卢布信喜和杉原泰雄为代表的口木宪法学长们认为,迁徙自由与财产权、择业自由营业自由、合同口由、劳动口出等同属于经济口由权;第二,有学者认为,迁徙口由具有一定的政治权利的性质,是保障公民摆脱一定的政治压迫,谋求适应口己发展的社会政治环境的基本权利;第三,迁徙自由是一种“复合性”权利,它以人身自由为基础并与社会经济权利乃至

4、政治£1由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第四,迁徙自由属于人身自由的应有范畴,是人身自由的一种延伸。朱福惠:"论迁徙自由",《宪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2-457页。周叶中、韩大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4—257页。3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76-479页;谢成鹏:《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4页。国内宪法学者人多赞同第四种学说,如李步云、谢成鹏3等,认为迁徙自由与人身自由确实不可分割。所谓人身自由即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和行动完全由自己支配而不受非法干预或限制的权利,包括在法律范围内享有人身口

5、主权、行动口由权、保护口己的身体不受侵犯权或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权利、住宅不受侵犯权。迁徙自由与人身自由的关系是密切的,它既是人身自由必不可少的内容,也是其他人身自由的保障,没有迁徙自由,人身自由就不完整。正如有学者所说:“迁徙白由,就是选择居住的自由。人民的身体自由既包含举止行动的自由,迁徙自由,即不经宪文特别规定,似亦应随身体自由而存在。"°王世杰、钱瑞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二、迁徙自由的地位(-)各国宪法对迁徙自由的规定迁徙口由的宪法保障,最早可追溯至英国1215年颁布的《口曲大宪章》第41条的规定:除战时以及对敌对国家的人民之外

6、,一切商人,倘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耽搁以经营商业。这表明了国家得保护人民自由经营商业和从事贸易的自由,即经济自由,具中涵盖了为经营商业而进行迁徙的自由。1676年英国《人身保护法》宣称其口的在于“使人民口出之保障更为妥善并収缔海外之监禁”,进一步明确了1215年大宪章和习惯法保护的迁徙自由权。§1779年美国邦联条例中也包含着迁徙自由的规定。其屮第4条规定:“各州人民应享有自由出入其它任何州的权利o"1787年美国邦联宪法没有规定迁徙自由,但1868年第14修正案继承了邦联条例的规定。该修正案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

7、生和入籍、并受制于其管辖权的人,都和合众国公民和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订或实施任何法律,来剥夺合众国公民的优惠与豁免权。”°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进一步发展了迁徙口由,分为国内迁徙口由和国外迁徙口出。第111条规定:“一切徳国人民,在联邦内享有迁徙自由Z权,无论何人,得随意居留或居住于联邦内齐地,并取得不动产及自由营生Z权。唯根据联邦法律,始得限制以上规定。”第112条规定:“徳国人民有移住国外之权。此项移住,唯联邦法律得限制之。在联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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