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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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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的生态化研究楚道文山东政法学院讲师关键词:物权/生态化/生态利益/物权法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态利益与物权人基于物权所享有的经济利益之间存在冲突,这成为对物权进行生态化的重要原因。体现在物权法屮,物权的生态化不仅能够弥补生态环境法的权利缺失等不足,而且是用益物权等物权制度的价值所在。为了避免物权法在鼓励人们追求财富的同时带来更大的生态环境问题,在物权法中对物权进行生态化也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物权法的创新。1E是这些原因,我国《物权法》的许多条款体现了物权生态化的要求。一、从牛态化视角重新认识物权物权法以物权制度为基石。在大陆法系,将有
2、体物划为一个独立的范畴进行立法规制肇端于罗马法。[1]一直以来,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物权就是“权利归属、直接支配、排斥他人、享有利益”的绝对权利。这一点可以很容易的在古代罗马法和El耳曼法屮得到证实。然而,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这种“绝对”的物权观念遭遇了来自多个方面的挑战:观念性交付逐渐步入立法,善意取得制度慢慢得以确立,诸如租赁权等债权的物权化也渐渐在物权法中夯实了自己的存在基础,还有基于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对物权的限制也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而口渐兴盛。于是,相对性的物权制度便在15世纪的英美法系和18世纪的法国民法中得到了认
3、可。[2]种种情况表明:物权不再是“绝对”的权利。在对物权的“绝对性”起限制作用的诸多原因中,生态利益[3]尤为重要并日渐显著。所谓生态利益,是指人们对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下的生态环境所享有的利益。生态利益既是公共利益,也是私人利益。从国家、社会或全人类的角度来看,生态利益是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全局性,享有利益的主体是所有的人,义务人往往是特定化的个体(如某个物权人);从个体的角度来看,生态利益又是个人所享有的权益,是个体利益,享有利益的主体是特定的个体,义务主体是不特定(很多情况下也会特定化)的其他人。物权在生态化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生态利益往往是
4、公共利益,例如:对物权的外在约束而保护的生态利益是公共利益,它往往体现为物权的限缩;这不同于内化A物权中的环境利益,它往往体现为物权的扩张,如相邻权就是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环境利益的体现。物权由“绝对权利”走向“受限制权利”的动力是权利(利益)冲突。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客体依法衍生出两项(类)或两项(类)以上权利,但这些合法、正当的权利相互矛盾或抵触,要实现一种权利就要排除或减损另一种权利的实现的法律现象。[4]基于客体物的物权和同样基于客体物的生态权益之间经常发生冲突。正如拉伦兹所言,权利也好,原则也罢,假使其界限不能一次确定,而勿宁多少是“开放的”
5、、具“流动性的”,其彼此就特别容易发生冲突,因其效力范围无法自始确定。[5]以土地物权为例,基于土地的生态权益是一种公益权益,具有共享性,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土地物权人是确定的、具体的、特定的。土地物权人行使权利的目的在于获取土地上的某种经济利益,其结果“通常表现为一种预期可得的、有形的、可衡量的物质利益”[6];物权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对土地所享有的不是直接获取某种经济利益,而“更多的是满足身心感受和精神利益方面的追求,权利行使的结果是不易预见的,无形的IL不易衡量的非物质利益”[7]。因为两类权利均存在于土地这一客体物上,土地的有限性
6、决定了其中任何一种权利的充分行使都必然会在一定限度内排除或减损另一权利的充分实现。这必然会导致两类权利主体在土地权利上的冲突,表现为:对土地进行充分开发利用以获取经济利益[8]与限制对土地的经济开发以发挥其生态功能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9]如果个人财产有违社会利益,则应对其予以法律控制,使两者趋于和谐。[10]这就是说,为了解决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法律应该使个人负担一定的义务,从而对个人利益加以控制。所以,为调和基于客体物的不同利益的冲突,物权人在享有私益性的权利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履行公益性的义务,如保护生态环境
7、;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履行不侵犯物权人私益性权利的义务同时,享有公益性的权利(利益),生态利益就是这样一种利益。现代物权法已经对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的开发利用加以规范,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开发森林草原、开采矿藏,并且在注意到了通过采取课以特别义务的方法保护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问题。[11]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人们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实现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与客体物上所体现的环境价值相冲突。最典型的例了是森林被砍伐作为木材,森林的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生态价值必然降低。[12]正如朱迪•丽丝所言:“具有多种用途的资源表现出一种更为不同的公
8、共财产性质。……一片森林下的土地不仅为其主人提供潜在的木材产品,而且对其他人也很有价值,可作为一种视觉审美,一种娱乐资源、一块野生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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