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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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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物权生态化研究顾梁莎/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状况日益恶化,在严重的生态危机面前,人类认识到传统发展模式的局限性,强烈要求保护环境。在此情况下,生态利益与物权人基于物权所享有的经济利益之间出现了冲突,为解决这一冲突,物权生态化显得尤为重要。我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的一些条款体现了物权生态化的理念,但力度仍不明显。木文针对我国《物权法》在体现生态化理念这一方面的缺失,提出了若干弥补措施。【关键词】物权;生态化;生态利益随着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大量幵采,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导致了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甚至威胁到人类的生存
2、和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生态化”这一提法,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生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在这一趋势下,传统的物权法理论面临了严峻的挑战,生态利益与物权人基于物权所享有的经济利益之间存在的冲突,成为物权制度必须进行生态化的重要原因。一、物权生态化概念的界定“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木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伍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生态化是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在当时市场经济的背景之下,人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必然会与客体物上所体现
3、的环境价值相冲突。例如,大片的森林可以调节气候,保持水土不流失,具有很高的生态价值,但是另一方面,木材乂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物权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必然要砍伐森林,进而导致了森林生态价值的丧失。为了保证生态环境不继续恶化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现代物权法必须对物权人这种任意处分的物权行为进行干预,要求物权人在实现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必须附有一定的义务,如砍树的冋吋必须栽种相应数量的树木,保证生态系统的平衡。物权法的这一干预过程正是物权生态化的体现,它在生态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是使两者走向和谐的必然的法律上的选择。对于物权生态化概念的界定,可以参考吕忠梅教授的观点:“所谓
4、物权法生态化是指整合物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并将环境保护义务纳入物的概念之中的过程。它包括物的概念拓展、新的物权制度的建立以及己有物权制度的更新等内容。”二、物权生态化在我国《物权法》中的体现根据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物权法》时,不仅鼓励充分发挥物的效用,还注意使《物权法》尽可能“生态化”,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规定,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一)在物权基本原则中的体现。《物权法》的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一条关于物
5、权基本原则的规定就体现了物权生态化理念,对物权的取得和行使进行限制,对公共利益加以保留。(二)在相邻权中的体现。《物权法》的第八十九条和九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冇害物质。”上述规定,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为解决相邻权利人之间的环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保障相邻权人在通风、采光、免受污染等环境方面的权益,平衡了相邻各方的利益,体现了环境保护的要求。(三)在用益物权相关规定中的体现。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
6、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于用益物权人并不享有物的所有权,苏只是在一定的吋间期限内使用他人之物来获得收益,所以用益物权人在乎的只是如何在权利期间获得最人的利润,而对他人的财产不一定会加以爱护。所以,如果是在土地或者各类自然资源上设定用益物权,那么用益物权人可能不会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进而加剧生态破坏。因此,《物权法》要求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和限制上。《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7、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耕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耕地的减少,不仅会影响到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甚至会对子孙后代的发展产生影响。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限制,保持了耕地的数量,在耕地的生态化保护上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冇关规定继续承包。”根据此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届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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