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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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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对家事案件审判的一些看法民商事审判制度改革初探应然法与实然法之间总是存在裂缝和差距,每一个法律人在实践中孜孜以求的目标,应该就是竭尽所能填补这些裂缝、缩小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差距,并为之奋斗终生!(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富水法庭助理审判员罗俊)近年来,笔者长期在基层人民法院农村基层法庭工作,深刻体会到改革开放及经济社会的变迁带来的农村社会的变化,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总是超越于现行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加之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立法解释的不足、司法解释的有限性,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面临很多的困惑与挑战。比如基层法庭受理的很多家事纠纷中,法院的审判模式不能为涉诉群众所普遍理解和接受,
2、法宫基于法律知识、正义感和司法良知对案情作出的判断与老百姓的要求严重脱节,从而引起了公众的不满和批评。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由于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家庭关系,法院解决家事纠纷不能简单地评断对错是非、就案办案,而是要以消除对立、弥合亲情、恢复情感为目标,真正实现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大局目标。⑴对于如何解决此类问题,业内同行各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众说纷纭,在这里,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在民商事审判中更好地解决家事纠纷谈谈一些粗浅的想法,希冀获得广大前辈法官同志的批评指正。一、审判实践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在一些涉及伦理道德及农村风俗习惯的家事纠纷案件具体审判实践中,有些具体实务
3、问题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或现有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做法,究竟应该如何办理,亟待法律予以明确统一规定。就笔者亲身经历而言,主要有以下情形:1、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婚约中的男方,被告一般为婚约中的女方。但是,由于给付婚约财产(彩礼)的具体情况不同,具体案件中,出现了各种情形,原告有将女方列为被告的情形,有将女方及其父母共同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形,还有将女方、女方父母、媒人(彩礼经手人)共同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形。究竟诉讼主体如何规范确定较为适宜,有待解决。2、赡养纠纷案件中,原告为赡养权利人(一般为父母),被告为赡养义务人(一般为子女)。但是,具体案件中,在赡养义
4、务人为多人的情况下,原告仅列其中部分赡养义务人作为被告时,是否追加其他义务人为共同被告,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是办案人行使释明权后原告明确表示仅起诉部分义务人,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仅处理该部分义务人所应承担的赡养份额;有的是办案人在查明有哪些义务人后将所有义务人均追加为共同被告,然后在征得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按原告对其中履行赡养义务无争议的义务人放弃主张诉讼权利处理,实体处理仍仅处理原告对履行赡养义务有争议的被告份额;有的是办案人在原告仅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时,视为原告对不起诉的义务人放弃主张诉讼权利,实体处理时将该部分未被列为被告的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份额分出后,对起诉的义务人
5、应承担的赡养份额作出处理。这些做法中,究竟哪种更为规范和符合法律精神,亟待明确。3、离婚案件中,原告同时提出请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合并审理,法院内部也有多种看法。甚至还有的案件中,原告提交离婚诉状中提出退还彩礼诉讼请求,所列被告不仅包括婚姻当事人,还有女方父母,有的还将彩礼经手人媒人列为被告,这样的诉状笔者认为从立案审查上讲诉状就不符合规定,更不用涉及合并审理的问题,但法院内部同样有多种看法,有同志认为不仅诉状没问题,离婚和退还彩礼还能合并审理。孰是孰非,有待确定。4、追索扶养费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为婚姻关系,原告不要求离婚,仅要求追索扶养费,理由为自己在生活上需要照料
6、、生病时需要护理时,被告未尽作为配偶的扶养义务。在具体处理时,对于扶养费的范围、哪些情况下应当由被告支付扶养费,法律规定不具体,亟待对此明确。另外,同样的案件中,如被告应诉后提出离婚,是否构成反诉,是否可以和扶养费案件合并审理,同样存在争议。这些问题有待解决。5、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及债权债务均协商不成,在判决时,双方所提出的离婚理由均不构成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之一,对于判决是否准许离婚,审判实践中同样存在争议。以上是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具体如何解决,法律规定不具体,各地审判实践中具体做法不一,常常出现案件进行合议时有不同意见,
7、究竟如何处理,有待商讨,法律规定亟待统一。此外,由于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一般为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且大多数家事案件发生在农村,当事人由于自身文化、思想、素质、性格的差异,往往是出于自己的立场自说自话,并不顾及法律规定。家事纠纷还存在着“事实和法律严重脱节”的情况,当事人之间有时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但法院办案中如果单纯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和“分清是非、划分责任”,往往在明确证据、分清是非之后,处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得理不让人,处于劣势地位的当事人碍于面子顽固硬扛,矛盾反而升级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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