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鉴定部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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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部疤痕的法医学鉴定2004-6-1811:08:00血部疤痕的法医学鉴定摘耍:为了使每起案件的鉴定结论做到兴观准确以及减少鉴定偏差,在目前的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下,针对血部损伤程度鉴定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对当前我国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精神进行了探讨。关键词:面部疤痕法医学鉴定面部损伤不同于人体其它部位的损伤,它有可能影响到血部各器官的功能、容貌以及受害人的各种心理等问题。在法医学鉴定的案例当中,而部山于其容易受损伤而在法医学损伤鉴定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部损伤一般包括而部器官的损伤和颜血部位的损伤,而颜血部位的损伤又可因为致伤的原因分为颜血部钝器伤、锐

2、器伤、烧伤和烫伤等等,以上各种损伤造成的后果、治疗过程和愈后都不同,面部形成的疤痕对回部容貌和功能的影响也不同。这就给面部的法医学鉴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概述在法医鉴定工作中,目询损伤评定的参照条文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7月1口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1996年公安部发布的《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以上标准屮对而部的鉴定主要是根据是否影响面部器官功能和是否影响面部容貌来进行的。对容貌的影响人体可分为以下儿种类型:①皮肤疤痕所致的容貌毁损;②血部九官的毁损对容貌的影响;③血

3、部神经损伤引起的容貌毁损;④骨折畸形愈合対容貌的影响。在以上几种类型中,皮肤疤痕所致的容貌毁损在目前的法医损伤鉴定中较常见,存在的问题也较多。如而部的法医学概念是否等于面容的法医学概念、血部是否包括外耳部、血部烫伤疤痕的评定应参照哪-•条标准、女性和儿童的血部疤痕应如何评定、整容和美容对面部损伤程度评定的影响等等。由于我国口前鉴定标准的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以上儿种特殊情况的评定,那么我们在实践屮如何正确把握评定的尺度呢?下面笔者就工作中总结的经验和看法与诸位作一探讨。二、而部损伤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一)面部的法医学概念我国《人体觅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

4、对容貌毁损有如下规定:“血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致使眼睑、鼻、口唇、而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条文没有明确规定而部的范围,但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中提到:“而容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询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频部、额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可是,上述《标准》第十六条中用“而部”而不是用“而容”,可见该条文的精神是把而部的损伤规定在人体正位所视的而部容貌范围内。所以,面部疤痕造成的重伤就不应该包括额头、埶部和外耳部的损伤。这里,我们权且称其狭义的回部损伤。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对耳部的损伤迓行了专

5、门的听力下降的规定标准,却没有规定外耳部损伤程度的标准,这也足以说明血部疤痕造成的重伤仅限于人体止位所视的血部容貌范围内。我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四条至十七条规定了面部损伤的创口和疤痕长度等因素造成的面容改变,没有明确规定疤痕必须致面部的某些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所以,面部疤痕造成的轻伤可以包括额头、亥页部、外耳部等处的损伤。我们权冃称其广义的而部损伤。然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屮乂专门对外耳的损伤程度进行了规定,这个规定侧重于耳的功能,对外耳部损伤疤痕的长度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法保经常遇到外耳部砍切和撕裂造成的损伤评定。如果外耳部

6、砍切和撕裂没有造成外耳的明显变形,仅根据疤痕的反度来进行评定的话,外耳前侧和育侧都属于耳根部以前,前后的疤痕是不是都应该按照面部疤痕进行计算呢?笔者认为外耳前侧的疤痕应该参考面部的损伤疤痕标准进行评定,对于外耳背侧的疤痕则应参照颈部的损伤疤痕来进行评定似乎更为妥当。(二)面部疤痕的具体界定我国《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都提到而部疤痕的评定应按照而部遗留“明显块状疤痕”的面积和“明显疤痕”的氏度进行评定,但是条文中对“明显疤痕”的定义没有解禅。我认为,条文的梢神可以理解为:对不同的对彖,“明显”的含义不同。我国目前的鉴定标

7、准条文中没有对成人和儿童的血部损伤疤痕情况分别规定,也没有对女性和男性、青年和老年的面部损伤疤痕情况分别规定,更没有考虑到职业因素,如演员、教师等面对公共场合进行服务的人。但成人和儿童、女性和男性、青年和老年的面部疤痕评定都参照一个长度标准似有不妥。所以,在同样的损伤疤痕长度下,如果鉴定对象是儿童、女性和青年,就可以理解为该疤痕是“明显”的;如果鉴定对象是成人、勇性和老年,就相对的不明显;同样,如果鉴定对象是演员、教师等具有公共服务职业的人,则疤痕是“明显”的,反之,对于其它非公共服务职业的人,疤痕就相对的不明显。(三)面部烧烫伤的鉴定烧烫所致的

8、面部损伤也很容易留下明显的条、块疤痕。我国《人体至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没有明确规定烧烫所致面部疤痕的反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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