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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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释义1990.7.1颁布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临床法医课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而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

2、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查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注:头部毛发缺损可参照此条和五十二条鉴定第二章头颈部损伤[注]皮下血肿:局限、较小,硬,有时中心较软。帽状腱膜下血肿:指帽状腱膜下弥漫性出血,非局限性,有波动感。经临床穿刺、

3、CT检查等可确诊。骨膜下血肿:常局限于骨缝之间,硬,有波动感,张力较大。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头部、面部跨区创口和疤痕,单独构不成轻伤的,应按头部、面部分别累计长度并除以相应规定构成轻伤之长度,再将二个数据相加,如大于或等于1,则构成轻伤;既有钝器伤又有锐器伤者,同此方法鉴定;疤痕与创口长度的差异应在10%以内。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注]:1.外伤性骨缝分离:成人宽度超过1.5mm或儿童宽度超过2mm,或者两侧颅骨缝相差1mm以上者,可以视为

4、有骨折;2.颅骨砍痕、外板骨皮质掀起不在此条范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囊肿,少许硬膜下积液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原则上不以此条作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指治疗后遗留有明显条状疤痕或致睑内翻、睑外翻、睑裂变小、睑闭合不全者,但程度较轻】(二)眶部单纯性骨折;眼睑及面部裂伤眼睑裂伤、上斜肌麻痹第二章头颈部损伤(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注]:泪器包括泪腺和泪道。泪道包括鼻泪管、泪囊、泪小管和泪道等,是泪器中最容易受损伤的部分,其中又以泪小管

5、外伤最为常见。(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泪小管断裂、面部疤痕白内障第二章头颈部损伤(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注]较原视野或比正常视野缩小100以上(六)外伤性斜视。第二章头颈部损伤1.视功能损害为永久性,应以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检查为准(应为矫正视力);2.鉴定时限不少于伤后三个月。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性骨折伴有明显移位

6、的;【原则上以粉碎性骨折评定伤情,线形骨折明显移位是指断端完全移位(上下移位超过0.1㎝或成角超过20度)需整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鼻损伤指鼻缺损或整复后仍有塌陷的情况】鼻骨粉碎性骨折鼻背塌陷鼻部疤痕、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明确的外伤史;相符合的症状记载;鼓膜新鲜破裂的检验记载或影像学材料】耳廓缺损2005年6月19日晚上10时左右,因纠纷被人咬伤左耳部,致

7、耳廓缺损。PE:额部正中横形裂伤,深达骨膜,长约2.5~3cm,左侧鼻翼裂伤,约1cm长,左耳廓上部约1/3缺如。初步诊断:左耳廓外伤性缺如;面部软组织挫裂伤。法医学检查(2006年3月9日):神清,自行步入门诊,一般情况可。左耳廓中上方缺如近1/2,创面愈合良好。额部、鼻部疤痕不明显。余无特殊。鉴定后期医疗费1.据法医门诊检查所见,结合送检病历记载伤情,认为被鉴定人2005年6月19日所受损伤主要为左耳廓外伤性缺如,额面部及左手掌软组织挫裂伤。自诉的受伤方式可以形成。2.被鉴定人左耳廓外伤性缺如影响其容貌,后期可行左耳廓缺损再造术。目前手术

8、方法主要有取自身肋软骨或者采用人造种植体(如美国MeDPOR支架)+局部皮瓣移植+植皮术。采用人造种植体手术相对较小,但材料较贵且存在排异反应的风险;自身肋软骨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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