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法学论文——浅谈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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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题目:浅谈洗钱犯罪姓名学专业名称法学指导教师教层次专科分校元氏电大教学点元氏电大日期2011年10月1日一、洗钱罪简介1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若干问题2(-)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界定2(二)狭窄的上游犯罪可能会造成罪刑不相适3(三)扩大上游之于洗钱罪的预防4三、司法屮对于“明知”的的内容、程度的把握4(―)明知的内容4(二)明知的程度4四、与相似犯罪的区别6五、结束语6参考文献【内容摘要】在世界一休化的今天,国际交流活动日益频繁,贩毒、走私等犯罪活动也随Z大量的发生,后续的洗钱犯罪在世界范围内H益猖獗,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全世界

2、每年洗钱金额已高达4000亿美元,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2%,相当于贸易总额的8%,其已严重影响到了全球经济的正常发展。严峻形势下,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首次规定了洗钱罪,但由于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起步较晚,在社会法律意识、法律机制的协调与完善等各方面仍有不足。本文本人对于洗钱罪在刑法中若干问题进行一些剖析,希望对我国以后的立法、执法等方面能起到微薄借鉴之力。【关键词】洗钱罪;上游犯罪;明知;罪数区别浅论洗钱犯罪20世纪以來,国际范围的洗钱活动口益猖獗,引起了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洗钱犯罪也被列入21世纪十大犯罪之首,控制和惩治洗钱犯罪,现已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面临

3、的一项重要和艰巨的任务。屮国是新兴的市场环境,由于自身的体制尚不完善,所以遭受国际洗钱活动的严重危害性日益突出,对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冲击。鉴于洗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我国继1997年《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Z后,2006年6月29日出台的《刑法修止案(六)》在《刑法修止案(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洗钱罪的三类上游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2006年10月31日出台的《反洗钱法》更是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木文就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界定、洗钱罪主观要件“明知”的内涵以及与相似犯罪的区别等问题进行探讨。一

4、、洗钱罪简介(-)洗钱犯罪的概念和性质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Z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2],在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将其局限于清洗行为,即掩盖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将其换上合法的外衣,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洗钱(MoneyLaundering);另一种是把经过清洗的钱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Z中,这被称为“再投资”。这两种犯罪既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根据不同的立法取向被视为两个不同的犯罪[3]•新刑法典规定的“使用英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就已经涵盖了“再投资”,因此,没有必要区分所谓严

5、格意义上的洗钱和“再投资S那么,对刑法典中的洗钱罪如何表述呢?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企业或市场上流通等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可见,我国立法上“洗钱罪”的概念是与许多学理概念不同,仅限于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四类犯罪活动的违法所得,其对彖范围小于联合国“关于洗钱的金融活动特别小组,于1990年提出的报告中指出的“洗钱对彖应当包括清洗所自严重犯罪活动牟取的巨额财富的所得也小于欧共体1991年发布的

6、《反洗钱公约》中规定的“洗钱对象包括一切犯罪所得的财物但大于《越南公约》规定的“仅限毒品交易所得的收入据此,我认为我国洗钱罪的概念可概括的定义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各种方式或手段,掩盖、隐瞒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若干问题(-)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界定在谈论洗钱罪常常涉及到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两个概念。由于洗钱行为一般是将贩毒、走私、黑社会、贪污贿赂、诈骗等犯罪所得和收益通过复杂的交易手法转变为表面合法化的财产。因此,我们将能够获得资金收益并直接诱发洗钱动机的

7、犯罪称作上游犯罪,而将洗钱罪称作下游犯罪。如果要准确的把握洗钱罪,应该首先界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上游犯罪”范围的界定,大致有四种做法:一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在某些特定的犯罪。如意大利1978年刑法典将洗钱罪的范围限制于抢劫、敲诈或诈骗以及绑架犯罪;二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为毒品犯罪。比如法国在1994年生效的刑法典,也止是为了遏止毒品犯罪这个初衷而设立洗钱罪。但是由于这种做法使洗钱罪范围过窄,基本上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抛弃;三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犯罪;四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泛化到所有的违法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非法获取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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