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的引进与得失--以清末法律移植的困境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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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公共管理律师制度的引进与得失——以清末法律移植的困境为例严晶引言:中国古代并无现代司法意义上的律师。这一舶来小狱襦裤。”邓析精通法律,而且收取报酬代人诉讼,他的的制度是清末司法改革的一部分,也是作为法律移植的成果活动颇有点古代律师的味道,也被称为中国最早的讼师。进入中国的。然而,律师制度移植的过程却并不顺利,施行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讼师的出现由来已久,但其主要目的效果也差强人意。究其原因,其一,律师制度与中国当时的只是应付贵族参与诉讼的需要,因此“实际上只是贵族官的法律体系并不协调、适应。第二,律师制度与中国传统的吏特权制度的一种体现而已”。以维护封

2、建贵族和官吏特权法律因素、社会习惯发生了剧烈碰撞。为目的的诉讼代理活动并未基于平民阶层。宋朝以后,伴随一、移植的背景着商品经济的繁荣,民间“好讼”之风盛行,于是一种专门中国古代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律师”称谓。“律师”教人打官司的学问与职业便应运而生,这便是讼学与讼师。这一语词原为宗教术语,佛教将熟知戒律、并能向人解说者宋朝官方机构虽未公开承认讼师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但却在称为“律师”,如《涅磐经•金刚身品》所言:“能否佛法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讼学及其民间机构的活动,这是此前不曾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道教则将“律师”一词指有,此后亦罕见的。但是,讼师的性质

3、本身决定了其不可能称其修行的品号,《唐六典•祠部郎中》中曰:“道家修行被传统社会所承认。中国古代社会信奉天人合一的理念,这有三号,其一曰法师,其二曰威仪师,其三曰律师。”法律种和谐观念演化为具体的原则就是无讼。根据天人合一的理意义上的“律师”一词由其本意引申而来,律为法律的代称,论,任何“兴讼”的行为都是打破和谐理念的失礼行为。于师指具有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律师”则指“熟知法律、是,法律的适用变成了教化加儆戒,无讼的理想化而为息讼善能解说法律,并且能为诉讼当事人和社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的努力。这一思想对传统社会和普通民众的直接影响便是根专业人员。”“律师”

4、这一称谓进入法律领域并专指特定深蒂固的畏讼、厌讼乃至贱讼观念。而在这一观念的支配下,的法律职业,是清末才出现的景况。讼师群体备受歧视与压制。历代法律都对讼师活动加以限制中国古代虽无作为法律术语的“律师”称谓,却存在着与排斥。《唐律疏议•斗讼》中就规定:“诸为人作辞牒,与“律师”相似的从事法律职业的群体,即讼师。讼师的出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现是基于社会本身发展的需要。统治阶级成员因为身份高贵,明朝法律的规定更为严厉,《大明律•集解附例•诉讼》规定:不能亲自参与法庭的诉讼过程,于是需要代理人为其出庭。“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

5、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早在奴隶社会,《周礼》中就已经出现了相关内容的记载,罪。”清朝则沿袭明律,《大清律例•诉讼》中正式引进了“讼《周礼•秋官•小司寇》曰:“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师”名称,并加以规定与限制。在无讼、贱讼思想的指引下,《周礼疏》对此解释说:“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冶狱之吏讼师的地位可想而知,他们既非专职,也无固定职业场所,皆有威严;恐狱吏亵,故不使命夫命妇亲坐。若取辞之时,多数人的身份为赋闲官员或失意文人。讼师缺乏认同与支持,不得不坐,当使其属或子弟代坐也。”《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而其从事的代理活动也无法得到充分发展,更不可能萌

6、芽出中记载了春秋时期元咺指控卫侯杀人的一个案例,卫侯指派近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因此,近代意义上的律师职业在中士荣、鍼庄子、宁武子为其辩护,杨鸿烈先生对此评价说:“士国古代社会缺乏赖以萌生的社会条件。另外,中国古代行政、荣必熟刑法者,惟其熟刑法也,故可以为大士;惟其有为大司法合一的审判体制也是律师制度缺位的重要原因。在行政、士之才也,故使与元咺相质证,则犹今列国于讼时之用律师司法合一的体制下,审判程序是按照行政原理设计的,当事也。”此案例中的士荣等人就身份而言,与代理人就极其相人在诉讼中的活动主要是形成供状(陈述情节)和招状(表似,可见类似代理人的角色在春

7、秋时期便已出现。郑国大夫示认罪)。招供的过程实际上并不是事实认定的过程,而只邓析更被认为是中国古代讼师的开创者。邓析“操两可之说,是通过结论必须由被告自己承认这一制度设定来防止专断。设无穷之词”,且“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吕氏春秋》在这一程序中,证据是在促使被告认罪这一意义上使用的。对其代人诉讼的行为记载曰:“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因此,“司法官不必受复杂的证据法的限制,当事人对法律管理观察·2013年10月中旬出版10中黑白.indd1582013-11-2914:41:30公共管理159的援引和解释也没有发言权,法律适用完全取决于司法官的就如许

8、公正无私之律师,即选拔各省刑幕入堂肄业,而欲求节意志,而不必经过法庭争辩,因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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