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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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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遇难”时保险金给付疑难问题探究陈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法官,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400044;朱晓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我国《保险法》经过大规模修改后,于2009年2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较之2002年的修法,此次修订主要集中于保险合同法部分,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对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遇难时死亡顺序的推定规则作出了规定,对于解决此类情形下发生的保险金给付难题具有重要意义。一、对“共同遇难”的基本理解“共同遇难"并非我国《保险法
2、》中固有的概念,它是一个舶来词汇。此次修法,在我国保险法领域出现尚属首次。(一)保险法中的“共同遇难”概念解读共同遇难,这一概念本身源自美国保险实务,其英文表述是"CommonDisaster"。国内学者通常将其直译为共同灾难,也有同一灾难或者共同受灾的提法。笔者认为,不管是共同灾难、同一灾难,还是共同受灾,均是对“CommonDisaster”字面意思的直译,仅能表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共同遭遇灾难的事实状态,而无法反映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在保险法视角下,我们关注的是因共同灾难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以及由此引发的保险金给付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共同遇难"的译法更符合"Common
3、Disaster"的真实含义。根据学者的观点,共同遇难是指因遭遇自然灾害或者人为灾难而导致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死亡的各种不同情形,①包括: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后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以及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死亡顺序无法确定等。针对上述情形,笔者将在区分受益人的人数、受益顺位和受益份额的基础上,通过对现行法律的解读与诠释,具体分析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遇难时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以期对实践中法律适用有所助益。(二)“共同遇难”引发保险金给付难题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受益人的存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②但是二者的请求权在特
4、定情形下会发生一定冲突。保险实务中,由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通常具有继承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一旦发生诸如车祸、地震、火车脱轨、飞机失事等意外事故,往往会因同一次灾难而共同遇难。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遇难且无法确定死亡顺序时,保险金应当如何给付?在法律未修订前,这一问题始终困扰着理论界,由于缺乏有关明文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新《保险法》注意到这一问题,增设了“共同遇难”条款,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法院面临类似问题时的法律适用困难。但是,仅凭一个条款是否就能有效应对司法实务中层出不穷的共同遇难情形下的各种具体问题呢?根据保险法理论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依据被保险人
5、或者投保人的指定,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还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③在这种情况下,新《保险法》的“共同遇难”条款的作用就显得并不突出,因为它仅仅确立了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遇难时的死亡顺序推定规则,而并未明确规定保险金的给付。诚然,"共同遇难”条款中的死亡顺序推定规则针对的就是各种特殊情况下的保险金给付问题,但立法的滞后性决定了《保险法》不可能囊括人身保险实务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遇难时保险金给付的所有情况。这一立法不足常常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惑,必要时还需要法律解释的进一步补白。二、我国现行法中关于“共同遇难”的规定“共同遇难”的有关规定是解决被保
6、险人与受益人共同遇难时保险金给付问题的重要依据。这些法律规则主要见诸于《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司法解释)。(一)新《保险法》引入死亡顺序推定规则在新《保险法》出台之前,旧法对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共同遇难问题一直未作规定,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尺度不一。此次修法将旧《保险法》的第64条修改为新《保险法》第42条,同时增设了"共同遇难”条款作为第42条第2款的内容,填补法律漏洞,能够有效缓解前述问题。新《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7、"该条款借鉴了美国《同时死亡示范法》(TheUniformSimultaneousDeathAct),引入了较为明确的死亡顺序推定规则。此前,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顺序时如何处理保险金以及保险人如何履行给付义务等问题,由于欠缺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导致争论颇多。其中,认同度较高的一种观点是:应当效仿美国《同时死亡示范法》的经验做法,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准则,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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