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工会会员权利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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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国△垄囊墨亚垒至Q!Q主2旦量蔓箜至竖塑董麴羞墨完善工会会员权利救济的途径●孙德强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工会会员诉工会的案件引入.深刻揭示了我国工会会员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的事实及其存在的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了完善会员救济途径的政策建议。关键词工会会员权利义务救济我国现行工会法是以工会权利为基础来构建整个法律体系的,会员的权利在工会法中根本没有被提及;中国工会章程中虽然规定了会员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工会对会员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及其相应的权利救济程序,最终可能导致会员的权利形同虚设。这种情形反过来制约了工会的发展,限制了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一、工会会员权利救

2、济途径缺失的案例及分析2003年7月31日,伍立京以中国科学院半导体所工会为被告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起诉。伍立京认为,在他与半导体所发生的劳动争议中所工会没有履行维权义务,因而要求工会返还已经交纳的工会会费,从而成为全国工会会员诉工会的第一案。后来海淀法院最终驳回了伍立京的起诉,理由是工会与会员间的关系属于社会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虽然案件被驳回,但问题并没有解决。既然不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寻求解决,是否可以通过工会社团法人的内部救济程序加以解决呢?显然,无论是从工会法还是中国工会章程来看,并没有规定这样的程序、设定这样的机构,现实中也鲜见工会会员与工会发生争议

3、的时候在工会系统的内部争议处理部门得到解决。中国工会章程虽然为职工设定了权利,但没有规定救济途径,也不能被纳入到工会法和其他法律的调整范围,这就导致会员与工会发生争议之后诉之无门。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关系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无救济则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权利救济途径,就没有实体权利。在理解工会与会员相互关系的问题上也是如此,既然会员没有救济途径,实际上工会章程给职工设定的权利也不可避免的会流于形式。伍立京状告工会一案被驳回,在执行现行的工会法的条件下是正确的。因为,工会法中并没有工会不维权就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海淀法院据此判决并没有什么不对。但问题是法院的判决并没有

4、解决工会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谁是谁非的问题,更没有回答“工会既然不能够很好地履行维权义务,会员为什么要向工会缴纳会费”、“工会收取会费的作用和性质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要组成工会”等一系列虽然简单但也是最本质的问题。只有经过正当的诉讼程序,才有公正可言。整个社会制度运行机制建立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才能满足社会主体充分表达和对话的愿望。正如有学者所言:“权利救济的关键在于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方法、程序应用实体权利及重组主体中。从这个意义上,法律若不能实际体现为一种公正、&HINA⑨平等、真实的救济体系,那么实体权利的保护只能是画中之饼,没有实际的效用。一种真实而实际存

5、在的救济体系就是法律所能给予的实际可能性,对于权利来讲,这也许是最重要的。”当工会与会员发生争议的时候,应当赋予工会会员以相应的权利救济程序,使其能够通过正当程序解决会员与工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救济程序,就很难说工会会员享有工会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很难说享有公正。二、会员权利救济途径缺失带来的问题会员救济途径的缺失,带来了一系列非常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影响了工会制度本身。1.会员权利得不到根本的保障。由于工会会员的权利义务不是工会法的调整对象,工会法中也没有规定侵害会员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我国工会依照工会法只享受了权利,而没有承担

6、义务,会员的权利无法得到根本的保障。2.割裂了工会与会员的血肉联系。工会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组织,从性质上讲它是社团法人,是职工根据工会章程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没有会员工会就会丧失存在的意义。而现行的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由于缺少相应的权利救济程序,在事实上将工会与会员割裂开来,只把工会本身当作工会法的调整对象,而把工会存在的基础——会员摒弃在一边,这种割裂所造成后果使工会这个大厦缺乏根基。3.颠倒了工会与会员的关系。在工会与会员的关系中,会员是本,工会是末。工会的本质权利义务就是会员的权利义务,工会的权利义务是从会员的权利义务中派生出来,属于第二层次的权利义务。而现行

7、工会法将工会的权利义务的全部内容加以规范,而将会员的权利义务抛在一边,颠倒了工会权利与会员权利的本末关系。4.在一些地方、一些时候工会产生了异化。依照工会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权利,但是在一些地方、一些时候工会却站在了有产者一边,走向了它的反面,产生了异化的现象,这种现象在非公企业中更加突出o5.工会工作的出发点产生了偏差。工会的职能就在于维护职工(会员)的合法权益,如果一部工⑧出HINA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所起的作用不是为工会设定如何去维护职工的义务,而是设定工会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这个法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便会大受影响。三、会员权利救济

8、途径缺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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