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私人行政的涵义、规制与未来走向

[精品]私人行政的涵义、规制与未来走向

ID:46296533

大小:79.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11-22

[精品]私人行政的涵义、规制与未来走向_第1页
[精品]私人行政的涵义、规制与未来走向_第2页
[精品]私人行政的涵义、规制与未来走向_第3页
[精品]私人行政的涵义、规制与未来走向_第4页
[精品]私人行政的涵义、规制与未来走向_第5页
资源描述:

《[精品]私人行政的涵义、规制与未来走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私人行政的涵义、规制与未来走向私人行政的涵义、规制与未来走向摘要:对于我国的行政法理论而言,并没有私人行政这一概念,然而近年来,有学者提出私人应当成为行政主体。私人行政究竟含义为何?日本行政法学者米丸恒治所著的《私人行政一一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一书对此问题进行专题性研究,对该书的研读有助于我们拓宽行政主体理论,从比较法的视角对比口本、徳国以及我国的行政主体之含义,研究对行政主体规制的制度模式,将会对转型时期中国行政法治实践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关键词:私人行政;涵义;规制;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5

2、-0117-05行政“就其字面而言,均带有经营、管理及执行的意义。此种意义的行政,不只存在于国家或政府事务之中,即在私人的组织或行为中亦可发现类此作用。不过,行政法研究的课题,则仅以前者为对象”[1],市此可见,尽管从行政的范畴而言,有公行政与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与社会公行政,私行政则是指的从民法意义上的私权行为。从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而言,在一般意义上来说,所谓行政均是指的公共行政,与公共利益相联接,公共行政职权主耍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来行使。然而具有颠覆性的私人行政理论近年来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渐露头角,这一理论对于行政法的传统理论观念构成了较大的挑战。日

3、本行政法学者米丸恒治常年关注私人的行政这一课题,被称为是日本“私人行政”第一人,当然第一并非是指其研究私人行政最早,而是指其较为系统的对此课题进行了研究。米氏有着德国学习的背景,并从比较法的视野,对德国与日本在“私人行政”上的主体构成以及法统制予以比较,形成了《私人行政一一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一书。在中国的行政法治实践中,同样存在着与私人行政理论相关问题。当然,就私人行政而言,有两大问题是需耍着重关注的:一是私人是指的何种形式的主体?是自然人或是组织、法人?二是私人的法律效力,是如同行政机关还是有自己的独特效力?如何通过法律规制私人行政?一、私人行政的理解与比

4、较分析米丸恒治认为,“'私人行政'并非统一的法律概念,而是多种繁杂现象的总称。学说上,既有学者认为其包括私人独立贯彻实行行政权限在内的诸多形态,也有论者认为它仅限于私人独立行使行政权限的情形。就目前而言,从H本行政法学的立场来看,可以将其对象仅限定在特许制度,即委任私人行使行政权限制度。"[2]22-23有德国学者指出,目前超出特许讨论框架也有不同形式的存在,比如国家将公法上的事务直接作为市民的义务,由私人來完成。根据这一说法,似乎个人也能成为私人行政的主体。在中国的行政法理论中,与行使行政权相关联的主体,有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之说,在我国著名行政法学者胡建淼教

5、授所著的《行政法》教材中,将行政主体界定为,“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3]62-63此概念确定了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非个人,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主要构成,具有对外管理职能与职权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时,可以界定为职权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一旦依法成立,行政组织法所规定的行政职权也随Z形成。而另外一种行政主体的形成则并非因组织成立而形成,而是

6、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形成,此种类的行政主体则被称之为授权主体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为主体系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3]65张树义教授在其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中,将非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界分为公务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认为国家公务活动十分复杂,某些公务活动并不适宜于行政机关承担,因此由国家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管理这些公务活动,它们能够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成为法律上有独立人格的组织。公务组织的类型可以界分为工商业公务组织和职业公务组织。工商业公务组织从事某项工商生产经营公务活动,即如供电、供水、煤气公司等

7、。职业公务组织,即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帅协会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4种:其一是事业组织,在法律规范用语中被称之为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其二是社会团体,此类组织与前述的公务组织较为类似,然而因我国的民间社会并不发达,社会团体亦未达到如国外一些社会团体Z管理权能,与政府部门的联系过于紧密,其功能类似于政府的触手而没有完全

8、独立;其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