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6294333
大小:84.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1-22
《[精品]论犯罪过程中被害人的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犯罪过程中被害人的责任2006年6月(总第123期)苏方元[摘要]“王斌余杀人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形下,杀人犯王斌余是否“罪应当死”?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对被害人的责任进行严谨的分析。犯罪的发生不一定都是犯罪人主导的,在一些环境中却是由被害人自身的因素导致了被害的发生。如果我们将所有的罪责都归罪于犯罪人,那么显然是不公平的.要真正做到刑事法治,落实罪责相适应原则,就必须认真分析、归结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关键词]被害人责任分类一、前言“王斌余杀人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从该案案情
2、小我们可以看到,最终导致王斌余出手杀人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苏文才先动手打了王斌余一记耳光。被害人苏文才的这一过错,激化了王斌余原本就郁积在心屮的怨气一打工受人欺辱,过着猪狗不如的生活,还被工头拖欠工资而导致了“四死一伤”的命案。因此,被害人苏文才在犯罪过程当中是负有一定责任的。而被害人的贵任正是“王斌余杀人案”从另一角度所影射出的犯罪动因。对被害人责任的明晰,就可以使司法部门在适用法律进行定罪量刑时,充分地做到公正、合法、合理。然而,在一个犯罪进程中,被害人可能会承担怎样的责任呢?这正是木文所要揭示的问题所在。二
3、、被害人应承担的总体责任类型被害人责任,是指与犯罪的产生或被害后果具冇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或心理状态,包括违法或不道徳的行为,也包括在特定情景下与防止犯罪事件发生和自身被害这-H的和悖的不当行为和心理状态。这些行为和心理状态的功能是使加害人产生或强化了加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而被害人的总体贵任是指对丁-整个犯罪事件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来讲被害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被害人责任的性质到底属于法律贲任还是道徳、伦理责任,最终取决于被害人在被害过程屮所起的作用及程度。(一)无责被害人无责,是指被害人在其被害过程小没冇过错,不负冇
4、任何责任,属于完全无辜的被害人。无责任的被害人往往与犯罪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事先也并不和识。他(她)们的被害是在被害人被动甚至积极避免冲突的悄况下发生的侵害,这种侵害完全是犯罪人强加丁-他(她)们的。这类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基本上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无责的被害人在被害行为发生前一般与犯罪人没有显著的互动,他(她)们之所以在事实上成为被害人,纯粹是山于其自身以外的其它客观情形。这类被害人Z所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就在于他(她)们相对于被害行为的发生而言无任何过错。由于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冇预谋、冇目的、积极主动地实施的,
5、而被害是犯罪行为单向作用的结果,因此,被害人没冇责任。和反,犯罪人则应当承担起被害发住的全部责任。(二)罪因之责所谓罪因Z责,是指被害人山于其自身的某些过失而诱发了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或促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因而要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负一定的责任。被害人的过失,是指被害人行为町能严重破坏了道徳规范,也可能具有违法性,但其行为仍耒构成犯罪。被害人Z所以要承担罪因Z责,是因为被害人的被害与其自身存在的被害性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被害人的这些被害性因索直接参与了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形成和促使了犯罪行为的实施"例如,一个人经常殴打
6、、辱骂他人,必然会引起他人对其的极度不满和仇恨心理,久而久Z这种不满和仇恨心理就会演化成为报复的行为。这是被害人自身的被害性(过错)诱发了犯罪行为,并“造就”了犯罪人。当然,这种被害诱因对于犯罪人只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重婆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因为实施犯罪的决定,最终是犯罪人自由意志活动的结果。被害人承担“罪因之贵”有着两层含义:一是指道义上的责任,即在道义上应对被害人的行为作出否定的道徳评价。一个人必须对他(她)应该而乂能够做到的事情和选择的行为负有道徳责任。既然被害人的行为本身直接参与了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
7、,那么被害人就应该对其诱导行为承担相应的道徳责任,即社会对被害人的行为作出一个相应程度的否定评价。二是被害人责任成为犯菲人罪责减轻、从轻或免除的情节。当被害人责任并不构成法律责任时,法律上对被害人的责任不予追究,但鉴于被害人要对其被害负冇一定责任,因此在对犯罪人定罪量刑时,要考虑对犯罪人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被害人责任实际上就转化为减轻、从轻或免除犯罪人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种情节。(三)刑法之责所谓刑法之责,是指被害人在被害互动过程中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而应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被害人承担刑法Z责,在现实生
8、活中的数量很少,但并不是不存在。“刑法Z责”的被害人不同于“罪因Z责”的被害人。“罪因Z责”的被害人只是对被害行为的发生和鬥己的被害要负一定的责任,无论责任的人小,其行为本身并没冇超出道德规范调节的范畴,即使稍有过火的行为,也只是一般违法行为,还不构成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而“刑法之责”的被害人其本身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同时他(她)又成为其被害人或第三人行为的“被害人”。“刑法Z责”被害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