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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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宫鲁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法院判决赔偿责任不一致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问题是当前仲裁此类案件屮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就此,笔者谈点个人意见,不一定正确,仅供与会者参考。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及作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和保险当事人在利益调整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保险理赔中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因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保险当爭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往往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在理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nJ辩驳的证明力的证据来对待,这既给保险企业留下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也给投保

2、人也留下了举证责任和损失赔偿的风险。鉴于此,笔者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身丿成于当事人举证的证据材料的范畴,而并不属于交管部门的行政裁决且其并无法律约束力的特征,故应对进行查实后方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以防范风险。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就需要了解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形成的几个因素及对其进行审查的必要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机关虽然拥有一定的行

3、政强制措施,但其调解效力弱于司法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行政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被保险人的诉讼成本又会相应加大。比如,对节伤残者或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丁•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据《机动千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第六条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丁《条款》和有关法律在损害赔偿方面的不衔接,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被保险人选择行政调解。但是行政调解Z路并非没风险。由于道徳观念的问题及

4、社会不法力最的干扰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法规的适用受到了挑战。调解时伤残者或其家属一•般不是据其木身在事故屮所负责任的轻重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车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赔请求,而是通过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胁迫手段来逼迫车方满足其要求。一方面出于为避免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导致成本增加的考虑,另一方面又能尽快解决事故赔偿纠纷,基于以上考虑被保险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协。承担比应负责任更重的损害赔偿金,这是非常普遍的爭实。另一方面,在保险赔偿中存在某些合法却未必合理的现象。因此,在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额一定的情况下,如车方承担责任轻,获得

5、的保险赔偿少;责任重,获得的保险赔偿多;保险成了一个杠杆,无形中迫使年方承担不合理的更重的事故责任,在赔偿中处于不利位置,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两害相权収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对于保险车辆打未保险车辆、行人Z间造成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年方投保了无免赔责任险的情况下,釆用《处理办法》中的第二十条(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火证据)、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规定的情形,或通过其它途径,驾驶员主动包揽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耍责任,为在以后的保险理赔中获取更多的利益缩小应由口己承担的损失奠定好

6、证据基础,这类情形也是屡见不鲜。客观上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责任认定人根据现场查勘材料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与其它材料相比,应该说具有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客观性,町信度更高。但这并不能反映它的全部内容。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观情况,这要受多方而因素的制约:首先是实践经验,经办人员是否有能力搜集到全而充足的现场材料,能否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木来面目的客观材料;其次是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办人员能否把手屮的材料与有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再次是职业道徳

7、因素,经办人员能否不徇私情,不谋私利,秉公执法;最后是认定程序和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不仅要主体合法,还要程序合法。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它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很人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明一点:如机动车辆与行人Z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认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倾向于受伤害的这个弱势群体,同时为了有利于其口身更快捷地进行损害赔偿的调解工作,在划分责任时口觉或不口觉地向有利于受伤害方发生倾斜。综上所述,这种建立在事故当事人的恶意行为,责任认定人的故意行为或失职行为上的《交通

8、事故责任认定书》,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如将其作为理赔的证据,显而易见不合理合法:1、它偏离了证据的基木属性——真实性。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必须杏证属实示,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保险活动作为重要的民事活动,同样也不例外。不进行证据审杳而肯接采信与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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