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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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收研究口覃建芹(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湖南长沙410205)[摘要】土地制度的缺陷与相关制度的不健全,制约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功能的发挥。为r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需要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落实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建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培育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关键词】财产性收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征用【中圈分类号】F3咐.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帅弘ll鲋l加11)0l枷4l埘一、问题的提出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

2、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土地、收藏6占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信息了解到: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首次突破5000元大关达到5153元,其中工资性收入206l了e,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收入1988元,二三产业生产经营收入539元。财产性收入167元,转移性收入398元‘。由数据可知,农村居民的收入主要源于耕作和打工收人,财产性收入仅占总收入的3.24%,远未发挥主要收入来源的作用。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为什么这么少?是农民没有财产或财产太少呢还是农民的财产

3、没有发挥收入功能呢?首先来看农民有没有财产?农民家庭的储蓄、房屋、农用机械当然属于其家庭或个人财产,不过农民赖以生存的、最为看霞的土地是农民的财产吗?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高亮之(2008)认为,因为所谓“农民集体”,是由单个农民组成的,是包括单个农民在内的,农民与集体共享土地“所有权”。《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以,中国农民承包的土地,农民既有与集体共享的“所有权”.又有排他性的“占有权”,因此,它肯定是农民的财产。再来看农民的财产少吗?据周其f■

4、在“2009中国农村金融论坛”上的演讲:根据国土资源部总规划司提供的数据,全同建设用地,就是目前在市场卜最贵的这块土地,总量的一半在农村,这是一个巨大的景。一方面农民拥有可观的土地财产。另一方面农民拥有的财产性收入却很少,也就是说农民拥有的资产蕈跟相应的收入量不对称,因此可以判断:农民的土地财产远没有发挥其收入功能。二、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农村土地获取财产性收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即农业牛产用地内部之间的交易流转;二是土地征用,即农用土地向非农建设用地的转换。由于农村与城市土地制度的二元性,随着城市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当城

5、镇居民开始享受较多的财产性收入时,农村居民却面临着一系列制度性障碍,难以享受更多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或虚置。农民的·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金融危机背景下湖南农民增收的对策研究”(项目垴号:09C247);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院级课题“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xYS09S09)。1具体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姐B.90v.cn/日&/jd&/t2f”00121—402615511.h廿ll荫i:if¨‰“。i。。。⋯。⋯..。川;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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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I⋯土地财产权得不到尊重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具体表现为“乡(镇)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三种。所有权同时被兰个类型的农村集体组织享有,而没有明确到底谁是最终的享有者,这种模糊概念造成集体主体的虚置。在现实中,村民委员会往往充当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代表,村民集体所有变成了村长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这种法律制度安排导致集体所有权能残缺

56、和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缺失。致使农民土地财产权不断遭到来自政府、村委会、企业等势力的剥夺和侵犯。如基层政府借土地集体所有之名。在土地承包期限未满的情况下,违背农民意愿进行大面积土地流转或者强行低价征用。(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偏低,不能反映土地要素实际价值和升值预期土地流转是市场化行为,市场参与主体地位越平等。制度建设越完善,市场管理越规范,土地流转价格就会越公平。土地流转价格一般表现为每亩年租金,据笔者查询的资料看,全国高报酬流转少,低报酬流转多。湖南省湘潭县河[1镇集中流转耕地1484亩,每扇.获得租赁费550—640元;宁乡县东湖塘镇2278家农户以l万余亩

57、土地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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