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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高利贷化”视野下的浙江民间金融刑法规制研究“去高利贷化”视野下的浙江民间金融刑法规制研究摘要导致民间金融高风险的主要原因不是放贷主体是民间机构或者个人,而是放贷时的畸高利率。这种畸高利率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诱发了很多暴力犯罪。我国应当尽快在全国性的金融法律中规定法定最高贷款利率上限,并在刑法中设立放高利贷罪。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民间金融风险,使民间金融走上法治化、规范化、阳光化之路。关键词民间金融畸高利率刑法规制放嵩利贷罪基金项目:本论文为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浙江省法学会2013年度法学研究重点课
2、题“'去高利贷化'视野下的浙江民间金融刑法规制研究(2013NA28)”的成果。课题主持人:杨艳霞。作者简介:杨艳霞,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98-02一、对“高利贷”的界定本课题所指的高利贷不是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所有高利率贷款,而是指那些畸高利率的贷款。在将放高利贷行为规立为犯罪的国家,这种贷款就是指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非法借贷。这种贷款违背了经济规律,利息高到几乎必然损失的地步。例如年化利率50%、10
3、0%以上的高利贷。二、民间金融“崩盘”的严重后果从2011年开始,浙江省频现民间借贷“崩盘”事件。所谓“崩盘”是指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由于还不起债务而导致一连串的借贷合同违约,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例如,很多企业主因为还不起高额的民间借贷本金和利息而逃跑或者自杀。他们逃跑、自杀后,当年筹集资金贷给他们的放贷人由于被“下家”(放贷人的集资对象)追债,也不得不逃跑、自杀。有些没有逃走的,被“下家”活埋以逼债的有之、被下家灌辣椒水以逼债的也有之。这两种人都逃走或者自杀后,那些将毕生积蓄借给放债人的真正的资金出借者也
4、只能对天哭泣。有人因此被配偶赶出家门。很多企业主不仅借了民间贷款,还借了银行的贷款。其“跑路”后,银行的贷款也变成了呆账,无处追回。所以,民间资本“崩盘”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其不仅会严重冲击金融管理秩序,还会影响中小企业的生存,诱发一系列暴力犯罪,导致很多家庭破裂。故,政府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民间金融“崩盘”O-:、浙江省民间金融频频“崩盘”的原因关于民间金融“崩盘”的原因,众说纷纭。课题组经过研究认为:中国民间金融的实践证实真止导致民间金融出现大问题,导致大量的群众的资金不能得到归还的根本原因不是放贷主体
5、是民间机构或者个人,而是畸高的利率。前儿年,浙江很多地方的民间借贷年化利率达到120%,即月利率10%以上。一个正规经营的企业是无法获得这么高的利润的。但是,它乂急需资金,而由于人性的贪婪,全社会的资金都是这个价格。于是,企业主不得不用这么高的利率來借款。而在借了大量不可能偿还的资金后,企业主当然只有逃走了一一民间金融也就“崩盘”了。需要指出的是:此时,真正受损害的并不是直接借钱给企业主的人,这些人一般是从其他人手里以较低的利率收集了资金,然后以更高的利率借给企业主。所以,企业主逃走后,真正受损失的是那些把钱
6、交给屮间人的普通民众。我们认为,如果没有超高利率,那么即使不进行任何管制,民间金融也不会出现问题。因为在借款的人具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逃债的现象是很少发生的。四、设定法定最高贷款利率是否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很多人认为民间借贷是你情我愿的事情,政府不应当干预。在民间金融领域,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政府不应当设定法定最高贷款利率。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虽然国家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浙江也确实新成立了很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但是,私人之间的借贷,而且是大额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借贷仍然将长期存在。在民间
7、吸收他人资金,然后以个人名义转手放贷的私下借贷行为也仍然将长期存在。在浙江,大量的放债人是很难被有效监管的个人,这些人一个人的放贷金额甚至高达数I•亿。个人的放贷行为很容易盲目、不理性,这是由资本逐利的本性决定的。例如,即使大家都知道这个利率太高了,企业是赚不凹來这么多钱的,但是,只要别人的钱是以这个利率借出去的,那么口己的钱也要按照这个利率借出去,没有人肯主动降低利率。由于整个社会的资金价格都偏高,企业主也不得不接受这种畸高的利率。这就为FI后的“崩盘”埋下了种To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借贷双方自律,希望他
8、们自觉将利率限定在合理的限度内是不可能的。设定最高贷款利率不仅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而且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因为只有有可能偿还的借款才是真正能对市场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借款。只有这样的借款才能让借贷双方获得双赢。五、国外和香港地区对放高利贷行为的规定课题组查阅了很多国家的法律,发现在允许借贷利息存在的经济体中,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规定了国家允许的最高利率,借贷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就构成“高利贷”O高利贷属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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