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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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集团公司监督、直属企业负责、层层分级管理,定期定量考核”的管理体制。直属企业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二条直属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应对产牛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第三条直属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面推行女全、健丿隶、环境(HSE)管理体系,落实职业卫牛•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直属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

2、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第五条直属企业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按《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杳工作。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女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II常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直属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女全生产(或HSE)委员会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网络。第七条直属企业职业卫生部门应负责制定、完善职业

3、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第八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单位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九条直属企业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

4、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职业卫生工作责任。第十条直属企业应保留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专职技术服务机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没有建立职业病防治专职技术服务机构的直属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三章前期预防第十一条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日(以下简称建设项日)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时,直属企业应委托

5、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做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向政府卫工主管部门报审;在建设项FI设计阶段,应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审;直属企业对职业卫生隐患,应按《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要求,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第十三条直属企业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保存以卜•档案或台帐:1、职业卫生档案;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4、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台帐;5、职业病禁忌证、疑似职业病、职业病人员档案;6、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第十四条百属企业应制定完善的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6、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持续改进。第十五条百属企业应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不应擅口拆除或停止使用;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具体的情况,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应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十七条直属企业各级单位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

7、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第十八条员工应按劳动合同要求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止确使用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想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冇关单位和部门报告;订立合同单位不应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止当权利而降低其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廉检查。第二十条人事部门应根据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的鉴定意见女排相应的工作。第二十一条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证以及疑似职业

8、病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观察、治疗、诊断或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等。对在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二条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不应安排女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第五章作业场所管理第二十三条直属企业应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索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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