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基金所得税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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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制PE基金所得税问题分析(2011-09-2810:56:13)引言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一燉采取合伙制或公司制的法律形式。冇限合伙因其灵活的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基金通常所采用。我国所得税法规政策己经确立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木制度,因此,冇限合伙制股权革金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等市场主体如何计算和缴纳金业所得税。以下从合伙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现有基本规定及演变过程出发,分析基金相关市场主体取得收入的主要类型、

2、性质及相应税负,并以此说明在基金设立和运作过程屮的税收优化做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外国合伙人(个人或法人)的所得税问题,在此暂不涉及。一、合伙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有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国家层而的主要法规政策及演变过程如下:(一)16号文《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16号)》似下简称“16号丈,),其主要规定为:从2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6号文在国家法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

3、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二)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v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侧税[20()()]91号)》(以卜-简称“91号文)其主要规定包括:⑴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投资者的费川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

4、冃的费用扌II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金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金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金业弥补。91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在税前扌II除成木、费用及损失以及具体的比例或金额限制,从1佃明确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91号文述规定了投资者兴办多个合伙企业的情况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汇总计算,但经营亏损却不能跨企业弥补。通常认为这一规定不利于鼓励投资

5、者投资多个基金,因而也不利于专门投资于基金的基金(FundofFund)的发展。(三)8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其主要规定为: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I川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84号文首次就自然人仑伙人就合伙企业“利息、股息、红利"等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所得可以保留其原有法

6、律属性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部分地确定了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合伙金业所得税“透明体”的特点,成为各地方政府出台的鼓励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中的竟相援引的条文。但是,84号文对合伙企业除刑息、股息、红利”等对外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在分配时是否同样保留其原冇法律属性没冇明确,这也成为各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无法回避或刻意模糊Z处。(0)65号文就合伙企业税前扣除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金业和合伙金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7、)》(以下简称“65号文J进一步规定:(1)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2)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住的与其住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8、5%。。65号文就合伙企业层面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在91号文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限制。(£)15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口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159号文首次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企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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