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管理责任书_预防医学_医药卫生_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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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打击“两非”管理责任书甲方:乙方: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口发[2011J22号)和潍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潍人口发[2011J4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签定此责任书。—、B超管理(一)购进B超必须报区卫生局批准,实行准入制度。擅自购进B超的,一律没收,已有的B超,必须登记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准使用。(二)在B超使用场所安装电子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

2、存1年以上。(三)积极组织E超操作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熟知相关规定。建立健全E超管理工作制度,明确B超操作人员工作职责,并签定相关责任书,在醒目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标志。(四)严禁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孕妇应当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并报潍坊市坊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后方可鉴定胎儿性别。(五)进行B超检查孕妇时必须要有2人以上医务人员在场并签名,检查记录齐全规范。对B超室必须进行双锁管理,严禁任何时间单个医务人员对孕妇进行检查。(六)不得使用无诊断资质的人员操作B超。(七)

3、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第八号令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二、终止妊娠管理(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禁止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二)根据《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前,应当查验、登记相关证明。(三)根据《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

4、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九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4)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有本条第一款第(1)、(2)、(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因本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

5、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四)医疗机构要在终止妊娠场所设置电子监控装置,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1年以上。(五)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终止妊娠及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以提高思想认识,熟知相关规定,明确终止妊娠及终止妊娠药品工作人员职责并签定相关责任制,在相关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六)擅自进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第八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降薪或撤

6、销职务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和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签订,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各存一份。甲方:坊子区卫生局(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B超工作人员打击“两非”管理责任书甲方:乙方: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口发[2011322号)和潍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7、的通知》(潍人口发[2011J48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签定此责任书。(一)B超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进行B超检查孕妇时必须要有2人以上医务人员在场并签名,检查记录齐全,登记规范,严禁任何时间单个医务人员对孕妇进行检查。(二)积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以提高思想认识、熟知相关规定,明确E超操作人员工作职责,严格遵守:B超管理工作制度。(三)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使用E超鉴定胎儿性别,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应当查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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