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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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皿圆圆垫!!竺竺!塑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法律适用●张帆内容摘要本文结合劳务派遣的基本理论,对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雇主责任分配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就如何规范我国劳务派遣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关键词劳务派遣雇主责任补充责任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较为迅速的一种用工形式。与传统的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的用工关系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其中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基于实际用工与派遣劳动者成立用工关系。由于劳务派遣具有“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特征,导致了当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

2、致他人损害时,如何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就雇主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一度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2009年我国颁布了《侵权责任法》,该法第34条第2款确立了我国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分配规则。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对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法律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一、对《侵权责任法》中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的分析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我们对劳务派遣的雇主责任做出以下分析:首

3、先。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承担的是无过错的雇主责任。对于因雇员的职务行为而引起的侵权责任,英美法系称之为“替代责任”,大陆法系称之为“雇主责任”。对于雇主责任产生的依据.通说认为:由于雇员执行职务时受到雇主的监督、管理以及支配,作为拥有控制权的一方。雇主在法律上负有避免雇员在工作过程中致他人受损害的义务。如果雇主没有尽到必要的控制和监督义务,致使其雇员在工作时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劳务派遣情形下.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通过一系列合约的安排实现了劳动力支配权的转移.被派遣劳动者处在其的控制之下并在用工单位所提供的工作

4、环境中从事劳动。因此,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的事实,而且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并不需要考虑用工单位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对于如何判断被派遣劳动者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这一问题。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标准是考虑该劳动者在实施侵害行为时是否是以用人单位名义、该侵害行为在外观上是否足以被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以及依社会共同经验能否足以判定该侵害行为与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具有相当的关联性等因素。其次,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而言.仅在对被派遣劳动者选任上存有

5、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补充性的雇主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就赔偿顺序而言,劳务派遣单位是在用工单位之后。用工单位作为劳动力的直接使用者承担的是第一顺位的赔偿责任,而派遣单位作为补充责任人承担的是第二顺位的赔偿责任;二是就赔偿责任而言,劳务派遣单位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补充性的。如果用工单位能够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劳一80一坐些坐■臣叵蜀■务派遣单位则不需要承担雇主责任:如果用工单位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时.则先由用工单位用全部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由有过错的派遣单位承担。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分为

6、4个步骤来对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的分配规则进行理解:第1步,当被派遣劳动者实施侵权行为并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以后。要先判断该侵权行为是否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任务相关:第2步,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侵权行为与其工作任务相关以后.由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雇主责任;第3步,当出现用工单位的资力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情况时.要考虑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的选任上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派遣单位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时候。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第4步,当确定派遣单位存有过错时,由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探讨《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的劳

7、务派遣雇主责任的分配规则。在现实操作中仍有以下一些不足之处。(一)劳务派遣单位补充责任的确定标准问题案例1叉车司机刘某是A劳务派遣公司的雇员.2009年该劳务派遣公司将刘某派至该市B公司工作。同年8月15日13时许.刘某在驾驶叉车装卸货物时.将正在仓库提货的C公司员工陈某碾成重伤,陈某被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后查明,刘某不具备叉车驾驶资格,用工单位B公司无力承担赵某的全部死亡赔偿金。此时.赵某的亲属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金呢?《侵权责任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职务侵权时,派遣单位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

8、责任”。对于何为“相应的补充责任”。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相应”应被理解为劳务派遣单位所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要与其自身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如果派遣单位的过错程度不足以涵盖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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