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6275694
大小:60.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11-22
《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标志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标志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2011年10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的实施,统一规范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的使用管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政府质量奖标志包括奖章、证书和图形标志。第三条获奖企业使用省政府质量奖标志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标志及标志使用第四条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由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统一设计。第五条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和标准色构成。第六条省政府质量奖标志可以在获奖
2、企业广告宣传中使用,但不得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标注。第七条获奖企业使用省政府质量奖标志仅限于批准的单位名称;若获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则不得继续使用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第八条获奖企业使用省政府质量奖标志应当注明省政府质量奖证书编号、获奖年份。第九条获奖企业使用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自获奖之日起)。第十条获奖企业可按标准图形自行制作、印刷使用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第十一条获奖企业使用省政府质量奖标志,图形必须准确,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第十二条省政府质量奖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
3、色彩和图案。第十三条获奖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省政府质量奖奖章、证书和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省政府质量奖标志;被撤销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办公室对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的使用实励监督管理。各州、市、县质监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政府质量奖标志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五条获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4、印发之日起实號。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