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镇江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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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商务部公告(20

2、15)58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第三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经营规范、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的管

3、理工作。(一)商务部门负责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编制和建设规范落实,依规落实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拍卖企业监管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二)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名称登记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欺诈消费、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三)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和市场消防安全监管,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全交易车辆质量安全论证体系,维护市场治安,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四)物价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价格行为监管

4、,加强价格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乱收费、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五)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收征管及税收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假纳税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六)环保部门负责对二手车交易车辆环保标志情况进行审核。外地转籍入镇江的二手车流通车辆执行本市现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五条建立镇江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工商、公安、稅务、物价、环保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5、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第二章二手车经营主体设立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规定。第七条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二)所在地商务、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证明。(三)有符合以下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场所。1、具备市场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车辆展示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2、具备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能为

6、客户提供二手车寄销停车及办理车辆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质量安全认证等一站式服务。3、交易大厅设立二手车交易流程示意图、各种代办服务、注意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电话等设施。(四)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尤其应建立和实施先行赔付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五)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第八条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二)经营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和具备相应的配套设

7、施。(三)销售的车辆应当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四)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五)以注册核准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六)按稅收管理规定及税务部门要求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纳税。(七)经销企业要提供其销售的二手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A)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第九条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市

8、场主体,应当向所在地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受理发放营业执照后,经营主体的主办方按第七、八、九条的内容,及时将相关资料递交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定期召集成员单位进行论证,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根据市联席会议内容出具相关意见。各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依据职能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二手车经营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从事二手车中介服务,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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