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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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

2、导:(一)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二)明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机构;(三)建立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四)健全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成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发生的各类矛盾和纠纷;(五)建立物业服务应急管理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29

3、—(六)对旧住宅区配套设施不全的,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整治,提升配套水平,逐步实施物业管理。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行业服务标准、相关配套政策和示范文本等;(二)指导、监督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四)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条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指导监督;(二)指导和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4、)做好业主自治组织筹建、换届及日常工作的监督;(三)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及信用信息核查管理工作;(四)指导和协调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一)建立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公开投诉电话、办公地址;(二)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三)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接受和处理群众的投诉和纠纷,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四)制定物业管理应急预案,落实物业应急管理机制;(五)负责业主自治组织的筹建、换届等相关工作,

5、指导监督业主自治组织的日常工作,建立业主自治组织档案;(六)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29—第七条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防、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强化行业监督,积极调解行业内部争议,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

6、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时,应当听取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遵循以下规定:(一)同一规划区域内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住宅物业项目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物业,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建设单位

7、共同开发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四)其他可以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形。上述情形中,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并符合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且能够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29—第十一条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是物业管理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应当将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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