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形式解释论【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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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形式解释论关键词: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实质侧面内容提要:形式解释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所倡导的形式理性,通过形式要件,将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缺乏刑法规定的行为排斥在犯罪范围之外。本文从解释方法论、构成要件论以及刑法观的不同层次,对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Z间的争论进行了法理上的考察。本文作者认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是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理论之争,也是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之争。作者在对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Z间关系的理论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形式解释论的理据作了宣示,对实质解释论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正在

2、成为我国刑法学派之争的一个方面。[1]这一争论不仅是刑法解释的方法论Z争,而且是刑法木体的价值论与机能论Z争,甚至可以上升到刑法观的层面,由此而形成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的对峙。[2]我是主张形式刑法观的,并且从形式刑法观的基本立场出发,推演出形式解释论的结论。因此,对于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不应局限在刑法解释这一范围,而应当从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的对立屮,探寻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分歧所在,由此阐述形式解释论的理据。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首先涉及的是一个刑法解释方法论问题,因此可以在解释论的层面上予以展开。应当指出,在法律解释学中,本來并无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

3、分,而只冇客观解释论与主观解释论Z别。我国学者梁根林教授较早地在刑法解释的目标意义上捉出了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这对范畴,指出:“法律解释论关于法律解释的口标向来就有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Z争。主观解释论强调探询立法者的立法原意,这是一种强调尊重和忠实于立法者通过法律文木表达的立法原意的解释论,因而亦称形式解释论。而客观解释论则着重发现法律文木现在应有的客观意思。简言Z,这是一种强调法律文木的独立性、试图挣脱立法者的立法原意,而根拯变化了的情势与适用的目标,挖掘法律文本现在的合理意思的解释论,因而乂称为实质的解释论。与此相适应,刑法解释论亦存在着关于解

4、释目标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3]在以上论述中,梁根林教授将主观解释论等同于形式解释论,而将客观解释论等同于实质解释论,这是值得商榷的。正如有学者所说,上述两者并不是同一个问题。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之争主要解决的是刑法条文的含义应不应该随着吋间、外部世界以及人们的价值观念的变化而流变的问题,I佃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Z争主要解决的则是解释的限度问题,即解释是否只能严格遵循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的问题。[4]因此,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虽然存在某种重合,但还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例如,在刑法解释的立场上,我是主张客观解释论的。但在刑法解释的限度上,

5、我乂是主张形式解释论的,两者并不相悖。其实,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的问题,在我国基本上已经得到解决,即客观解释论几成通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冇关的指导性案例屮,也明显地倡导客观解释论。⑸而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问题,则是我国刑法学界当前关注的一个争议问题。因此,只有从我国刑法知识的背景出发,才能充分理解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作为法解释方法论Z争的现实意义。在解释论意义上,我国学者阐述了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含义,扌旨出:“在当前中国刑法的解释问题上,存在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形式解释论主张忠诚于罪状的核心意义,有时候甚至仅仅是自C熟悉的法条的含义。实质解释论主张以犯

6、罪本质为指导,来解释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对于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又缺乏形式规定的行为,实质解释论主张在不违反民主主义与预测可能性的前提下,对刑法作扩张解释。当刑法条文可能包含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时候,通过实质解释论,将单纯符合刑法文字但实质上不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排除在犯罪Z外。”[6]以上论述明确地捉出了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对峙。引起我关注的是,论者捉出的实质解释论的两种情形:第一,对于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又缺乏形式规定的行为,通过实质解释可以入罪。第二,对于刑法条文可能包含的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通过实质解释予以出罪。对于第二点,形式解释论也并不会反对,因为有利于被告人的

7、出罪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违反形式解释论的宗旨。换言之,在形式解释的基础上进行实质解释,将那些虽然符合法律文本的形式特征但并不具冇处罚必要性的行为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即使符合构成耍件也述可以通过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而排除在犯罪之外,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形式解释论的应有之义。正如日本学者大塚仁指出:“关于刑罚法规,也并非否定一切的口由解释。特别是对在有利于行为人的方向进行的解释,不受罪刑法定主义的限制,实际上也可以从超法规的观点广泛地承认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出。”[7]但是,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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