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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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程序:董事会应当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人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屮请登记:(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中请书(同吋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2)全体发起人抬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的证明(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卬件或代理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卬件;(3)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4)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白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金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的原件及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卬件);(7)公司葷事、监事的委派或选举文件(载明公司葷事、监事的姓名、住所并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和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全体发起人或董事会成员签字、盖章)和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9)公司经理的聘用证明(载明经理的姓名和住所并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和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公司创立人会的会议记录(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11

3、)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3)公司住所证明(自冇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卬件及原件、租赁房产提交租房协议及出和方的产权证复印件及原件);(14)公司经营范围屮须经前置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木及原公司印鉴;(1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几点不太了解,望陈版主给帮助!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几点不太了解,望陈版主帮助!我看了胡少先先生的“现行公司法规引发的和关会计问题”,其中冇儿点我一直不是很了解,原文摘录一段如下

4、: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调账对历史成本原则的挑战。如《公司法》第96条规址:“冇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冇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这与原《公司法》第99条的规定相比,删除了批准程序,并将"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等于公司净资产”改为“折合的实收股木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这是改进之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对此还作了补充和修改,指出:“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木总额不得高丁公司净资产额。原非公司企业、冇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5、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这里实际上是要求评估调账。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调账,这对历史成木计量原则提出了挑战,与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相吻合,符合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不过也给拟上市公司带來了政策障碍。如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二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第5条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处理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口J审请发行新股上市。换言Z,如评佔调账,则其经营业绩不可以连续计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2号

6、令)就发行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也作出规定。如该办法第9条指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而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对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现提出我不了解的地方:1、《公司注册资木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对此述作了补充和修改,指出:“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木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原非公司企业、冇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冇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这里实际上是要求评估调账。请问从这句表

7、述来看,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冇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冇限公司时,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可我认为除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应该再进行评估,因为都是公司制企业,在工商部门只是名字改变而也,实际上也未发生产权变动。2、《公司法》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请问这句话是不是这样理解: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公司的实收股木总额不得高于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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