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ID:46197223

大小:82.28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1-21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_第1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_第2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_第3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_第4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_第5页
资源描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XX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

2、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

3、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

4、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

5、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6、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

7、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