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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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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司法法制史章节复习知识点 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XX年司法法制史章节复习知识点欢迎阅读 宋代契约立法 (1)债的发生宋代因契约所生之债占多数当然还有其他形式引发的债权《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真典宪”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即“应典卖物业或指名质举须是家主尊长对钱主或钱主亲信人当面署押契贴或妇女难于面对者须隔帘亲闻商量方可成交易”
2、(2)买卖契约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为一般买卖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3)租赁契约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以房屋租赁为例宋代法律规定很详细即所谓“假每人户赁房免五日为修移之限以第六日起掠(收房租)并分舍屋间椽、地段、钱数分月掠、日掠数立限送纳” (4)租佃契约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
3、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 (5)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因典卖田宅者多为贫困之人他们过期无力回赎时就使得有钱人以低廉的代价获得田宅的所有权而使自己蒙受损失 (6)借贷契约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迥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
4、生不蕃”:“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
5、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宋代婚姻法规 (1)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 ①婚龄 宋承唐律
6、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违犯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 ②血缘 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③州县官员 《宋刑统》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2)离婚: 仍然实行唐“七出”与“三不去”但有少许变通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西周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
7、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即是: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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