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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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精选    司法考试考查的知识点繁多冗杂复习对于考生们来说是一项比较吃力的工作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精选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法制史考点一】宋代契约立法    (1)债的发生    宋代因契约所生之债占多数当然还有其他形式引发的债权《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维护家长的支配权    (2)买卖契约    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①绝卖为一般买卖    ②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③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

2、取出卖物的价金    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3)租赁契约    ①对房宅的租赁:“租”、“赁”或“借”    ②对人畜车马的租赁:“庸”、“雇”    (4)租佃契约    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5)典卖契约    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6)借贷契约    ①借指使

3、用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    ②贷指消费借贷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法制史考点二】宋代婚姻法规    (1)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    ①婚龄    宋承唐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违犯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    ②血缘    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③州县官员    《宋刑统》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2)离婚:    仍然实行唐“七出”与“三不去”但有少许

4、变通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法制史考点三】宋代继承法规    (1)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绝户财产继承办法    ①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②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    a.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b.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①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

5、权(3/4+1/4)    ②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1/3+1/3+1/3)    【法制史考点四】明代的罪名与刑罚    (1)“奸党罪”的创设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    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并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    (3)故杀与谋杀    ①故杀    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隋律》中也有故杀按《唐律》

6、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即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与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    早在西晋张裴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故意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特征按照清代律学家的定义故杀是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这种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其实正与英美以及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区分谋杀与故杀的各国刑法中的“故杀”概念相同    ②谋杀    明、

7、清两代法律中的“谋杀”概念渊源已久在我国古代法中“谋杀”曾长期被看作是必要共犯    根据张裴的解释“谋”是“二人对议”如此一来“谋杀”就应该是指二人以上事先预谋的故意杀人张裴对“谋”的解释对于“谋杀”概念的发展、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从后来的《唐律疏议》中我们可以看到谋杀首先被定义为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但在《唐律》中谋杀的涵义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即谋杀不再是必要共犯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因此在唐代及以后的历代法典中“谋杀人”条依然把谋杀看作是一种必要共犯明律继承了唐律的做法在《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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