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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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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艺术作品中人体模特肖像权保护探究作者简介:田晋(1989-),女,汉族,山西长治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一、人体模特肖像权存在的认定(一)目前学术界的不同观点对于人体模特是否存在肖像权,这一问题目前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的认为,人体模特不存在肖像权。虽然人体艺术作品素材来源是特定的人体模特,但人体艺术在创作过程中融入了艺术家的思想情感与主观意识,作品已不在是模特本身简单、单纯再现,艺术创作根本就谈不到肖像权问题,同时如果模特与艺术家签订合同,是一种契约,本身就有许可使用的效力,所以人体艺术
2、模特不存在肖像的保护问题;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人体模特也是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人格权,当然包括肖像权,因此人体模特的肖像权保护应当无差别与其它自然人,同时人体艺术作品最重要的一种表现形式便是以写实为主的作品,该作品的特点就是直接、逼真的反映出模特的基本特征,这样看来这一艺术作品就是人体模特肖像的再现,人体模特应当享有肖像权。(二)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首先,人体模特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群体,但其存在是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就这一方面来说人体模特符合肖像权保护的主体,存在肖像权应当予以保护;其次,基与儒道、
3、禅等思想在中国根深蒂固,中国文化是重人格的,大多都视裸体为有悖礼教,基于此,在中国特有的法律与文化土壤下应该考虑这类作品的模特肖像权保护;最后,在确定人体模特肖像权的过程中又应当考虑画家在创作过程中的作用。所以对于这一群体肖像权的认定,本文认为又应该分以下不同的情况加以研究。1.以人体模特的身体整体为原型当一幅作品以模特的整个身体为原型进行写生或临摹时,不论社会大众是否能确定该作品中的人物为某一特定人物,对于模特来说,都是其自身肖像的再现,都存在肖像权;但当一幅作品的产生不是经过写生或临摹而是通过创作而形成的,此
4、时就应当考虑作品中人物是否可以被确定为特定的某一人,当作品中人物特征足以使模特原型被确定时,说明模特的肖像特征在作品创作中得到了真实的或近乎真实的反映,同样存在模特的肖像权;作品的内容真实再现模特的形象,这种情况下模特无疑是存在肖像权的,当作品中人物的特征不足以明显到可以确定模特本身时便不存在肖像权。例如达芬奇的《蒙娜丽莎》据说是以画家本人的肖像为原型创作而成的,但作品中的人物特征不足以使我们将作品背后的模特特定化,所以也就不存在肖像权的问题。2.以人体模特身体的一部分为题材一方面,人身体的部分也具有一定的特征,
5、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或者对一些特定的人物来说,有时候单纯的依靠身体的某个部分或者某几个部分也可以将作品背后的模特原型特定化,例如手模,胸模等。这种情况下人体模特的身体的一部分也就必然存在着肖像权。另一方面,当以人的身体的一部分为题材,而这一部分的特征又不足以明显到可以将其确定为特定的对象时,对于模特来说,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肖像权。最后不同的艺术表现形式也会对人体模特肖像权存在的认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对于以人体模特身体的一部分为题材的作品确定其肖像权时,在考虑这一部分特征明显程度的同时还要结合作品的表现方式。二、我
6、国人体模特肖像权保护的缺陷首先,我国法学界对肖像权界定的观点各有不同,传统对肖像权被认为是仅限于自然人的面部肖像。但随着知识的扩张,各领域的相融合,肖像的界定也发生着变化。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艺术领域与商业领域逐渐相融合,人体艺术在商业领域的活跃,使得传统的肖像权体系不足以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利益。由此看来由于对于新出现的一些形式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这些形式的保护还未涉及。其次,艺术领域画家聘请模特创作的惯例是,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事项,都是按照事先的口头约定,拍摄或绘画前后支付报酬,这也就使得发生争议时难以
7、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所以面对这种未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事实上的肖像权使用,我们无法确定是否经过本人同意。而目前我国法律对未基于合同关系所形成的事实上的肖像权的使用,对于这一方面法律仍处于空白状态,未作出任何规定,所以对于这一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与完善。三、完善人体模特肖像权保护的建议(一)使局部肖像权的概念合法化肖像权的界定便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得以发展,使局部肖像这一概念得以提出。局部肖像权将定义为,只要足以区分自然人的身体特征的外观表现均可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应包括躯干,局部身体等具有可辨认性的外貌在物质载
8、体上体现的视觉形象也属于肖像的部分,受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这一界定的扩展使得人体艺中人体模特的肖像范围进一步扩大到身体其他可辨别部位,这大大加强了人体模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为人体艺术作品中人体模特身体局部享有肖像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既然要对人体模特的肖像权进行保护,那么对肖像权的定义就应作扩大化的解释,使局部肖像的合法化。(二)肖像权扩大精神利益化保护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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