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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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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我5月20号从单位坐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医生鉴定是左腿胫腓骨骨折,做了骨折内固定手术(内附钢板)(一年左右去钢板),6月份我已做了工伤认定(6月下了认定书)。现在我在家还没上班,医生嘱咐我还是拄着拐杖走路,等下个月才能不用拐杖走路,请问我现在算不算医疗期结束或者是伤情稳定?我这种情况到底什么时候做工伤伤残鉴定?假如现在做伤残鉴定有没有超过期限?问题补充:谢谢!我去香洲区劳动局问过,工作人员说我要一年左右取出钢板后才能做伤残鉴定。但按《工伤保险条例》伤情稳定后一个月内就做伤残鉴定,那请问
2、我这种情况什么时候算伤情稳定呢?到底是一年后取出钢板做呢还是伤情稳定了就可以做?其实我是怕按劳动局说的过了实效我不能做伤残鉴定,那样我就享受不了工伤待遇了。请好心律师帮我解除我的困惑,非常感谢!!!我不知道你是站在受害者还是施害者的角度,从上述文字描述来看,你是站在施害者的角度。首先,关于第一个问题,伤情鉴定与是否立案无必然关系。但该案立案标准为是否构成轻伤,如构成轻伤,将进入刑事程序,但当事人原谅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民事调解结案。其次,如构成轻伤以上,必定会进入刑事程序,该案将可能不能调解。总之,只要双
3、方同意协商,可就相关部门作鉴定,也可不通过鉴定,双方协商赔偿金额结案。如果是作伤残等级鉴定的话,工伤事故发生可能构成伤残,所以,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一般要求待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就可以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工伤职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医疗上一般认为在治疗三个月后,属于稳定需要的最低时间,所以伤残鉴定至少要在工伤治疗三个月之后做,如果有的伤残治疗没有结束,或达不到稳定,还需要继续顺延做伤残鉴定的时间才合法、合理、合适工伤的相关知识:工伤类型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在工作时间
4、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工伤保
5、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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