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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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专家组是多专业、跨部门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组织,由法律法规、地质、矿山、化学品、爆炸、消防、道路交通、航运、职业卫生、建筑、电力、特种设备等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经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聘任。专家组为非常设、非赢利性组织。专家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第三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管理专家组工作。第四条专家组成员(以

2、下简称专家)的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观,热爱安全生产工作。(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三)具备高级工程师(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五)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第五条专家组的主要任务:(一)在省安全监管局的安排下参与有关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提供理论技术依据;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的重大活动,参与对省级重大危险源、省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估、论证及隐患整治后的验收工作;参与制订重大、特大

3、事故的现场应急施救技术方案。(二)参与有关省颁安全标准的起草、修改工作。(三)结合各自的专业特长,为完善全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意见或建议。(四)为安全生产提供其它技术咨询和专业服务。第六条专家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一)接到本单位或省安全监管局有关通知后,应迅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二)执行任务时,应出示专家证或其它相关证明;(三)进入有关现场工作时,应认真调阅与任务相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听取并记录相关证人的证言,搜集相关的物证资料;(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守被调查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调查

4、与其执行任务无关的事项;(五)完成任务时,应向省安全监管局现场管理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客观公正地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明确的意见。第七条专家有权就本办法规定的其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有关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有效监控和整治措施,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检举。第八条聘任专家的程序:(一)专家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在皖中央管理企业的安全专家可由其所在单位推荐);(二)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专家

5、由省安全监管局颁发专家证。第九条对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续聘。第十条省安全监管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家组会议,听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专家组会议,研究有关问题。第十一条省安全监管局在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先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任务紧急时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所在单位应予支持。第十二条专家按照省安全监管局通知参加有关工作,一般不单独执行任务。第十三条专家按省安全监管局通知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其差旅费、食宿费、补助费等费用,由省安全监管局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专家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处置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其专家费由事故单位或邀请单

6、位按有关规定标准支付。第十四条为安全生产服务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由省安全监管局给予奖励。第十五条专家组成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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