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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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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我省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参谋、智力支持的作用,有效地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专家组是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非营利性组织。专家组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日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具体负责。第三条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一)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国内外前沿信息和
2、决策咨询;(二)积极开展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为改善我省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参与省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四)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五)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监管以及重大高危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5-(六)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3、七)参与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八)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对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报告提出专家意见;(九)为全省安全科技、安全培训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条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上合格可靠,作风正派,热心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强;(二)熟悉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4、和工作能力;(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五)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调研工作(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不受此条件限制)。第五条省安委办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建档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三)每年定期组织召开专家组成员会议,总结上年工作情况,提出当年工作任务和重点;(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组成员或专业组别会议,通报重点工作情况,提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工作;-5-(五)组织研究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并形成专
5、题调研报告;(六)设立与管理使用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专项资金,为省安全生产专家完成省安委会交办工作任务提供资金保障;(七)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八)根据届满专家的表现,提出评语鉴定意见函告专家所在单位;(九)其他有关事宜。第六条聘任专家组成员按下列程序:(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或技术机构(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二)省安委办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审查、选拔;(三)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颁发聘书。第七条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6、。第八条专家组按专业分组,分综合类、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民爆器材类、工程爆破类、消防类、建筑类、特种设备类、防雷类、交通事故处理类、枪支弹药类、烟花爆竹类等十二个专业组。专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每个专业组设正、副组长。第九条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具有以下权利:(一)应邀主持本领域的安全发展规划、重大安全课题或项目的咨询、调研、论证;(二)应邀代表本省对外进行考察、讲学、学术访问,受委托主持本领域安全生产重大学术会议;-5-(三)以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名义,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和沟通;(四)负责组
7、织协调和联络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工作守则:(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对省安委办或有关指派单位负责;(二)执行公务时,必须受省安委办或有关单位指派,并出示指派单位函件,授权进入有关现场开展工作,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向任务指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同时报省安委办备案;(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以省安全生产专家身份执行任务时,应征得省安委办同意;(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
8、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五)各专业组应当对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告省安委办。第十一条专家组成员执行非紧急任务,由省安委办或指派单位直接通知专家,专家接到通知后,向本单位说明情况,并得到单位允许,在处理好日常工作的情况下,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不能如期参加活动,应及时告知省安委办或指派单位。第十二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紧急情况时,省安委办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受领任务的专家应快速赶赴指定地点,协助调查、分析,提出措施和对策。事后由省安委办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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