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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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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构筑农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标准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平安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未设建制镇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消防工作参照本标准执行。第三条农村消防工作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二章组织建设第四条地方
2、各级政府应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一并部署、检查和落实。第五条市(地)、县、乡镇政府应建立政府农村消防工作管理、考评机制,并结合消防工作督察和消防安全责任制验收工作,至少每半年检查、考评一次工作落实情况。第六条县、乡镇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达到以下要求:(一)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并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二)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
3、护经费纳入本地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每年明确经费投入,统筹安排,严格管理;(三)落实农村民办、义务消防队伍养护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四)科学合理地安排农村消防经费的收支渠道,严禁增加农民负担;(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应将本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养护资金列入企业经费,县政府对承担当地消防任务的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应给予优惠政策或部分经费补贴。第七条县级及以上政府应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小城镇和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
4、)财政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三)建设部门要将消防安全项目纳入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录内容,在实施村庄整治中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四)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春耕、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宣传;(五)民政部门要将农村消防管理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方面,并做好农村火灾后的救济工作;(六)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第八条公安机关是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每年春耕、秋收和火灾多发季
5、节,提请政府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和检查;)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农村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三)组织治安、刑事侦察等部门加大对放火案件的防范、查处、打击力度。(四)每年组织对辖区农村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并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等级评定一并进行。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一)掌握辖区农村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每半年向当地政府、主管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二)每年对辖区乡镇、村庄消防工作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
6、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是否对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三)每年春耕、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辖区乡镇、村庄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对辖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庄义务消防队进行至少一次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组织演练;(四)按照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对辖区农村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
7、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农村消防监督工作。(一)每季度向公安派出所下发农村消防工作要点,总结上季度工作,提出本季度工作要求,遇到重大工作部署时,及时通报信息,研究措施;(二)每季度有针对性地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农村消防监督工作;(三)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制,消防科(大队)包片人员定期对包干公安派出所进行抽查和指导,实行双向连带责任;(四)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查处农村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五)消防支队每年对辖区公安派出所从事农村消防工作的民警至少进行一次
8、消防业务培训。第十一条乡镇政府应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并明确组成人员的消防工作职责。全国重点镇、人口超过5万的建制镇,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办公室,并明确至少1名政府工作人员专(兼)职负责日常消防工作。其他建制镇应依托党政办公室、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设立专门的消防工作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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