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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恶意诉讼兼评新民诉法对恶意诉讼的规制浅议恶意诉讼兼评新民诉法对恶意诉讼的规制摘要: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大部分国家都通过宪法确立公民有通过行使诉权获得救济的权利,国家有义务提供并保障公民行使这一权利。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侵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关键词:诉权;恶意诉讼;规制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3-0000-01一、恶意诉讼的概念与界定耍界定恶意诉讼,首先耍界定诉权,传统二元诉权说认为诉权包涵程序意
2、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两方面含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原告方面表现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在被告方面表现为应诉的权利和程序上进行答辩的权利;实体意义的诉权在原告方面表现为期待胜诉权,在被告方面则表现为有权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的答辩,以反驳原告的诉讼亲请求,或者提起反诉以吞并、抵消原告诉讼请求或使原告诉讼请求失去意义。[1]现代法治社会越来越强调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诉权保障也就受到特别的重视。同时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也更多的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国家通过设定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
3、受到一定规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对方当事人及其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对恶意诉讼的规制,但恶意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近年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我国学者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关注这个问题。在设立民法典的热潮中,一些学者也提出了对恶意诉讼的规制,例如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1863条第1款就提出:“故意以他人受到伤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杨立新教授在其主
4、持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中认为,恶意诉讼是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对方在诉讼中遭受损失。[3]二者在恶意诉讼的概念和界定上基本相同,均强调恶意诉讼是一方当事人没有诉的利益,而通过诉的手段,使另一方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这个理论也在学术上占据了主流位置,因此恶意诉讼至少有三个特点,一是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二是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形式上合法的诉讼行为;三是该诉讼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最后的立法实践与理论略有不同,立法规定上既有原则性规定,也有具体制度的设计,显得更加
5、详实具体,可操作性更强。新民诉法不仅在笫十三条引入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并在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作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分别从诉讼和执行两方面入手,这是针对滥用诉权重灾区进行特别规制,处罚恶意诉讼。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Z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针对执行难问题进行特别规定,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6、,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把“诉讼”界定为广义上的诉讼行为,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行为,还特别关注了执行中经常出现的转移财产等欺诈现象,这与之前学者起草的草案看,范围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更强。二、简评新民诉法对恶意诉讼的规制(一)首次在程序法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了程序法,是本次修法的•大亮点。信用缺失是现代商业社会的…大弊病,在民事诉讼中亦是如此。为了放大程度的谋取不止当利益,双方当事人相互串通,制造诉讼,以实现转移财产,拖延其他不利于己
7、方的诉讼等目的,侵害案外笫三人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被引入民事诉讼法中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讲究诚实,恪守信用,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屮也遵循这一“帝王条款”,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保障诉讼程序公平公正的进行,能对司法实践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起到遏制作用,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同时,本次民诉法修改还围绕诚实信用原则制定了相关具体制度,主要是禁止恶意诉讼和禁止恶意逃债两个制度。这两个制度并不能完全囊括所有的诉权滥用行为,因此,诚实信用作为基木原则也
8、对禁止诉权滥用制度起到重要补充作用。(二)具体制度的设立新民诉法在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后,主要围绕这一原则建立了两个禁止恶意诉讼的制度,是本次新民诉法修改的乂一个亮点。一是恶意诉讼的一般规定,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Z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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