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论的劳动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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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稳定国家政局均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劳动法基本原则功不可没,发挥着对劳动法条文进行弥补和解释等重要功能。对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是指贯穿于劳动法律规范,集中体现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关怀老师将劳动法基本原则定义为“各国在劳动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一些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特点有(1)普

2、遍性。劳动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该具有基础性地位,应该贯穿于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全部环节,得到普遍遵循。(2)高度权威性。劳动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要有一定的“高度和地位J麦考密克认为,“法律原则即是规范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3)相对稳定性。随着劳动关系的变化,具体的劳动法律规范是经常发生变化的,劳动法律条文也是也是可以进行修改的。但只要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劳动关系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劳动法基本原则一经确定便不易再发生变化,即使是社会经济体制改革时期也是如此,这样才能保持不同时期劳动法律规范之间具有连续性。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劳动法基本原

3、则应当从劳动法立法宗旨出发,从劳动法总则中归纳,应当有广泛的涵盖面,应当为劳动法所独有。(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是各国劳动法所奉行的立法宗旨,也是我国劳动法首要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领域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物质帮助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权、民主管理权、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包括最基本的保护、平等的保护、侧重的保护、基准化与合同化结合保护。基本的保护:对劳动者合

4、法权益最基本的保护表现在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劳动权是公民生存权利的基础,是劳动法的基本问题,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都是以劳动权的实现为前提的,整个劳动法建立在劳动者的劳动权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基础之上。劳动权在本质上是生存权,是指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有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障按劳取酬的权利。平等的保护:平等的保护是指所有劳动者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职业、劳动关系的性质有何不同,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不应有任何歧视或差异。但这种平等保护,并不排斥对特殊劳动者群体如未成年工、女工等的特殊保护。侧重

5、的保护:即在特定条件下,当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和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应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准化与合同化结合保护:劳动关系的调整既要依靠基准化手段(公法手段),又要依靠合同化手段(私法手段),应将其纳入基准化与合同化相结合的社会化调整的轨道中来。三方协调原则的概念: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原则,也称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三方协调机制应当由三方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

6、隶属关系,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员的利益。三方协调原则应体现和应用于我国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各个领域。(1)在立法活动中应体现三方协调原则在制定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时,应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共同参与,政府在立法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在立法时必须听取工会和企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其合理建议。三方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正是通过制定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政策,规定劳动条件、劳动标准来实现的。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4条以及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正是对三方协调原则的体现。(2)签订集体合同,进行集体协商谈判

7、要体现三方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一节对集体合同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弥补了《劳动法》对集体合同规定上存在的缺陷。《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集体合同。集体协商谈判由政府进行指导、协调,能够及时化解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避免集体争议的出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必要环节,是集体合同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3)三方共同监督劳动法的执行政府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劳动执法,依法进行劳动监察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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