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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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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管理规约示范文木厦门市区(物业名称)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名称应当与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首次业主大会制定本管理规约(以卜简称“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首次业主大会通过之后,依法将本规约向本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示位置向全体业主张榜公示。第三条本规
2、约对木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有约束力。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基木情况:物业名称:;坐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下列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共用部位: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和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扶手、护栏、户外墙面、电梯井道、房屋主体承重
3、结构(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各种设备间、架空层、采光井等;(二)共用设备: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和单幢建筑物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泵、水箱、二次供水设备、电梯、发电机组、电线、天线、变配电设备、消防设备、共用部位照明设备、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燃气线路、避雷装置、空调设备等;(三)共用设施: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人造景观、路灯、围墙、大门、排水沟(渠、池)、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容器、信报箱、宣传栏、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
4、、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第七条物业管理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和(注:物业管理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第八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属建设单位所有:(―)未出售的地下停车位、地面停车库;(二);(三)o建设单位在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三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
5、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行使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公共事务管理权的组织。业主人会的召开、业主人会的表决方式、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的表决权依照《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全体业主应当积极参加业主大会,无故不参加业主大会且不书面回复送达的会议表决事项及表决情况的业主,视为同意与会多数业主的表决意见。下列事项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计费方式
6、;(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七)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分配和使用;(A)授权业主委员会就物业管理纠纷事件进行法律诉讼;(九)O决定第(五)、(六)、(七)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可每年召开一次
7、。临吋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应当组织召开。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人、候补委员人(候补委员不超过委员人数40%)□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管理和
8、监督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情况,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实施公共收益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并定期进行公布;(六)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预算和决算;(本项适用于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七)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因故出缺时,从侯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为委员,并在本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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