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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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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县(市、区){物业管理项目}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第二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第四条本物业管理项目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物总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
2、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
3、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一)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基本结构部分,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4、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通道、排烟排气通道、水箱、水泵、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规定标识、建筑智能化系统(含安防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
5、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6系。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装饰装修,每日施工时间为,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6、装饰装修房屋应尽量避免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第十二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三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四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
7、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二)损坏或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乱抛垃圾,高空抛物;(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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