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事故双向赔偿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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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事故双向赔偿探究》作者:日期:2014-07-26近年来,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后,在存在第三人侵权人侵权吋,第三人进行赔偿后,受害人乂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事故进行赔偿遭拒而进入法院诉讼的案件逐渐增多。以我院为例,2010年至2013年就受理了5起这类型案件,全国其他法院也受理许多这方面的案件。就具原因,是因为用人单位认为侵权人进行赔偿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如用人单位再按工伤事故进行赔偿,受害人就多得到了赔偿,这与我国民事赔偿原则是相悖的。笔者认为,这是用人单位对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性质的理解错误,笔者本

2、文就工伤事故赔偿和笫三人侵权赔偿的性质、我国工伤事故赔偿的发展变化及现冇法律法规探究下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双向赔偿的问题。一、工伤事故赔偿和侵权赔偿的性质工伤事故赔偿。工伤,乂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人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肓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工伤事故的性质是工伤保险,由《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规调整。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者在因工受伤或死亡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劳动者

3、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特点是使劳动者在因工伤广后得到社会保障。第三人侵权赔偿是指职工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第三人侵权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这种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范畴,由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如我国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就对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赔偿作出具体的规定。其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侵权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牛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是:第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

4、和《T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范畴,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笫二,两者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工伤事故赔偿产牛于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此,工伤事故赔偿的显著特征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第三人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主体Z间则无此特殊要求。第三,两者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二、我国工伤事故保险赔偿

5、的发展变化从1884年徳国颁布第一部《劳工伤害保险法》开始,工伤赔偿问题就从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演变为多元调整机制。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第工伤赔偿共经历了单一性赔偿赔偿到补充性赔偿再到双向性赔偿三个阶段。(一)单一性赔偿赔偿阶段。是以丁•伤保险赔偿替代侵权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给付,而不能根据侵权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20世纪50年代左右,我国就是实行单一性丄伤保险赔偿,即职工发生工伤只能请求劳动保险救济,没有侵权责任救济的有关规定。如1951年政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就

6、没有侵权责任救济的规定。(二)补充性赔偿阶段。1996年劳动部劳部法(1996)266号颁发的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就规定:“(一)交通事故赔偿己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谋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建付冇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木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岀因交通事故引

7、起的工伤事故,首先应当市侵权人进行赔偿,侵权人赔偿后金业不能再进行工伤赔偿,只是交通事故得不到第三侵权赔偿吋,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李受的。实行的是侵权赔偿代替工伤赔偿责任的取代原则,以民事赔偿在先,工伤保险补充侵权的补充性赔偿。(三)双向赔偿阶段我国2002年先后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突破了工伤保险中不重复享受权利的原则,规定职业病病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仍依法享有民事求偿权,可获得双重权利,如《职业病防治法》

8、笫52条、《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2004年1刀1日起就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这意味着劳动者有权在提起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亦可通过民事侵权法获得人身伤害赔偿,即采用双向赔偿。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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