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语境下我国海洋污染刑法规制的完善

风险社会语境下我国海洋污染刑法规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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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社会语境下我国海洋污染刑法规制的完善摘要在风险社会语境下,我国冇必要加强海洋污染刑法规制。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环境犯罪的规定有了显著的进步,但从我国海洋刑事立法的现实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作为因应,我国应设立污染海洋罪,增设海洋污染源头干预环节的抽象危险犯,引入相关关系原则,增设污染海洋犯罪的资格刑,并相应提高法定最高刑。关键词风险社会海洋污染刑法规制作者简介:王伟,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教务处处长、副教授。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204-03一、风险社会语境下加强我国海洋污染刑法规制的必然性“风险社会”的

2、概念是徳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在其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针对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反思基础上提出的,此后德国刑法学界以此为基础逐步构建了风险刑法理论体系并为西方发达国家所接受。一般认为,风险刑法是为应对风险社会而产生的一种刑法观念,它最大的价值在于,通过刑法规制关口前移,改变了传统刑法对某些危害人类生存安全的罪行处罚过于滞后的做法,进而实现防范社会风险、维护人类安全的目标。在风险刑法观Z下,一些对人类生存安全造成潜在严重威胁的行为,即使没有出现法益侵害的结果,也应予以刑罚处罚。目前海洋污染是国际社会普遍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随着海洋环境危机

3、的日趋严重和人类认识水平的逐步提高,加强海洋污染的刑法规制已成国际趋势。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俄罗斯、新加坡等,均在刑法屮专门设立了海洋污染罪;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逐步认识到海洋污染对经济发展的严重影响,纷纷加强了对海洋污染的刑法规制。我国海洋同样也ifii临着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从我国每年公布的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看,我国海洋污染状况日益严重,海洋环境质量不容乐观。所有这些都暴露了我国海洋保护立法的不足。2010年7月16日下午发生的辽宁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件更为我国海洋保护敲响了警钟。风险刑法理论与环境犯罪须臾不可分,目前我国海洋污染问题已成为风险社会的常见风险形式。“在风险社

4、会的语境下,刑法最根本的价值诉求是'防范风险、保障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犯罪立法与风险社会的刑法具有价值基础上的同构性”。刑法作为最严厉的调控手段,面对威胁全人类的海洋风险,有必要在预防和惩治海洋污染方面发挥重耍作用,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有关海洋污染的刑法规制,既是当前我国保护海洋环境Z需,也符合风险社会语境下国际社会加强海洋污染刑法规制的国际潮流,休现了风险刑法追求人类生存安全的价值取向。二、我国现行海洋污染刑法规制的现状及缺陷我国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肇始丁1982年颁布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近2

5、0个有关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目前已形成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由各种形式的国内法及我国缔结或签署的多边国际环境公约、议定书和双边协定等组成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而我国有关海洋污染的刑事立法则相対滞后,它经历了由粗疏到相对细致的立法演变过程,1979年刑法没有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单独设罪,发生的海洋污染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犯罪行为参照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来定罪处罚。1997年刑法对污染海洋环境构成犯罪的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处理。刑法修正案(八)则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并相应将原罪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更为“污染环

6、境罪”,对于惩治海洋污染事故具冇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我国海洋环境刑事立法的现实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未能全面体现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传统的人本主义法益观是在工业化程度不高,人类对海洋污染的后果认识不充分基础上产生的。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海洋环境刑事立法保护的重点不是海洋生态环境,而是人身和财产权益。“因为,环境不是利益的归属主体,不能反映利益,环境利益只能透过人才能表现出来,故只有在人本身的利益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第38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规定,代之以“严重污染环境

7、”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风险刑法所追求的“生态屮心主义”的价值取向,但不难看出,现行刑法尚有不少传统人木主义法益观的遗留,从我国现行刑法把海洋环境犯罪放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来看,可知海洋生态权并不是刑法所直接保护的法益,也不是保护的重点。(二)缺乏対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的犯罪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在应对海洋污染的方式上仍坚持“末端应对中心主义”,污染海洋环境并造成严重后果才可按犯罪进行处理,而对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则未予以规制。刑法修正案(八)虽对该罪作了修改,但不能否认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仍以“严重污染环境”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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