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土地纠纷问题解决的途径

浅谈我国土地纠纷问题解决的途径

ID:46143175

大小:62.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11-21

浅谈我国土地纠纷问题解决的途径_第1页
浅谈我国土地纠纷问题解决的途径_第2页
浅谈我国土地纠纷问题解决的途径_第3页
浅谈我国土地纠纷问题解决的途径_第4页
资源描述:

《浅谈我国土地纠纷问题解决的途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我国土地纠纷问题解决的途径摘要:木文力图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解决上地权属纠纷的实践,对《上地管理法》所确定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三种途径(协商、行政裁决和诉讼)各口的特点及其局限进行理论分析和探讨。关键词:土地纠纷解决途径0引言土地纠纷的处理有不同的方式,但不外乎以下两种,一是山当事各方通过协商解决,二是由第三方介入通过调解、仲裁、处理和诉讼解决等。1协商处理及英局限性所谓协商,是指在争议发牛时,由当事人在平等和口愿的基础上,百接进行磋商,就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自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在土地权属纠纷屮,土地权利人对土地享有私法上的财产权利,可以享有相应

2、的使用和处分土地的权利,所以对于土地权属纠纷,财产权利人当然可以某于自己的利益考虑与争议对方达成一致的意见,解决双方的纠纷,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一个体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rh人民政府处理。作为一种私法上的处分行为,协商解决必须符合平等、口愿和合法的原则,任何强迫都会导致纠纷得不到解决或者所达成的协议无效。协商解决和调解两种方式本身都存在不nJ避免的缺陷。笫一,土地权属纠纷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因为,从询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变迁问题是十•地权属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当事人对这个原因导致的

3、权利归属问题可能不能达成统一,协商解决或调解的成功性不人。在这种情况下,协衙还不能从根木上解决问题。第二,土地权属纠纷经常涉及政府的十•地权属管理行为。在协商解决或调解的过程中会出现当事方在解决口C的权益问题吋针対政府管理行为的争议,如方或双方指出政府在土地登记中存在瑕疵,损害其权益。这种争议是不对能山当事方协商解决和调解解决的。笫三,协商解决存在着不稳疋性。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能不会签订协议,或者虽然签订有协议,但没有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当一方反悔时,协商解决的目的就无法实现。2行政途径及其局限性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笫十六条的规定:“单位Z间的

4、争议,rh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Z间、个人与单位Z间的争议,rh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上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所以,在我国,行政途径既是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个主要方式,也是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一个必经程序。另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冇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该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行政复议法》也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

5、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口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中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立不明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权属纠纷产生的前提是当事方对争议的土地都基于一定的理由主张所有权或使用权。政府对当事方的土地权属争议做出处理决立后,一-方不服的,其基本理由应是该处理决立侵犯了其C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因此,对政府作出的针对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应首先中请行政复议,I何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复议前置。所以,在我国,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行政途径包括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两个先后程序,叮见,虽然土

6、地权属纠纷的法律性质在政府介入前可能是宪法争议、民事争议、行政争议,但在进入诉讼程序Z后,由于政府的介入,其争议的性质都己转化为行政争议。行政裁决制度的建立能够在很人程度上减轻法院的负担,解决纠纷。但是仍具有I•分明显的局限性。首先,有些上地权属纠纷的性质不宜rfi行政裁决的方式来解决的。上地权属纠纷在我国具有特殊的复杂性。我国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国务院统一行使土地所有者权利的制度,因此,在法律上,政府代行十•地所有者的权能,根据“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则,为了确保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此时政府不适合作为解决此类纠纷的“法官”。而应该引入宪法诉讼的模式。另外,如果

7、是因为土地管理部门的事前土地确认行为存在瑕疵而产生的权属争议,政府也不能通过行政裁决的方式来处理争议。因为,地籍管理行为和土地登记行为是一种事前的行政确认,而土地权属纠纷的行政裁决可以说是一种事后的行政确认,这三者在法律性质上是一样的。如果针对事前确权行为的瑕疵,当事方Z间产生了纠纷,行政机关在用事后的裁决行为于以弥补的话,将出现如下两种结果:第一,此时的行政机关级别并没有改变,土地管理部门布调处此类纠纷时已然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在裁决的结果与事前的确权行为的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下,说明同一行政主体针对相同的管理事项作出了相反的结论,这样不仅会极大影响行

8、政机关的权威性,而且会导致行政管理中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