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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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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审查规则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为更好地发挥逮捕作用、提高逮捕案件的办案质量,证据审查工作被越来越多的法律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们日益重视并加以重点研调。如何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正确审视证据材料、核实判断证据、把握逮捕条件、从而在保证逮捕质量的基础上取舍、整理证据,是笔者一直关注、研究的的重点。现笔者对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审查规则作一浅薄论议,以期共同探讨。一、审查逮捕阶段证据的局限性1、证据质量相对粗糙。因报捕期限及个案办案难度限制,公安机关此间搜集、判断、鉴别证据难度较大,又因
2、公安人员办案能力、素质的客观差异,常常移送的证据材料较为粗糙,从逮捕的证据条件上看,个别证据材料反映的犯罪事实不清,或者确定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证据间存有重大矛盾且无法合理排除,亦或存在非法证据而排除后现有证据不足以符合逮捕证明标准,又有移送的证据材料需经甄别并摘除梳理方加以审查、适用等等,移送的证据材料粗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审查逮捕的办案难度。2、证据稳定性相对差。案发不久,犯罪嫌疑人通常惊魂未定,处于较为慌乱和紧张的情绪之中,加之公安机关审讯压力和其他证据的不断完善,犯罪嫌疑人的心里防线也在逐步瓦解,遂对犯罪事
3、实据以供认并认罪态度良好;又存在个别侦查人员动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差异或错案,故,证据在移送到审查逮捕阶段很有可能因犯罪嫌疑人心里变化、或辩护人的介入,亦或关押期案犯间的私通联系等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在该阶段发生极易发生变化,影响案件定性及捕与不捕批准、决定,证据的稳定性遭质疑,可变性大,势必增加证据审查难度,固定和判断证据不力,进而影响审查起诉。3、证据针对性不强。审查逮捕阶段办案人以逮捕条件为标准从而作出捕与不捕的批准、决定,但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的同时所附送的
4、证据材料,很多时候是因拘留期限届满仅仅所能收集到的证据,而不论该证据是否符合提请逮捕要求,或有些时候仅凭国家对某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的加大而一味考虑侦查办案的需要却不顾报捕条件和法律规定,这些实践中显现出的移送证据与符合逮捕条件的差距甚至矛盾的不可调和有一定客观原因存在,也不乏主观因素导致。二、审查逮捕证据审查的几点拙见(一)证据程序性审查原则1、侦查监督职责指引。侦查监督内容包括:立案监督、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监督。办案人在审阅证据材料的过程中不能仅以逮捕与否为目的,全凭主观臆断,应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采取
5、谨慎、相对质疑的态度,全面、客观的排除合理怀疑,以保证所采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从发案、立案、破案的过程书证出发,兼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能,注意对案件事实、情节及承担的刑事责任内容审查,避免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及时对不应立而立案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另外,注意对形成时间、办案人责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等内容审查,避免侦查活动违法导致相关当事人权利受侵害,也为后期形成的证据合法性扫清障碍。2、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分析应先从合法性角度阐述现有证据可否采用,就案件现有证据的来源、形式
6、、收集程序等进行分析。修改后的刑诉法科学界定了“非法言辞证据”的内涵,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诉讼阶段。联系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审查内容,就要求我们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适用绝对排除的原则;对于非法实物证据,适用相对排除,即附条件排除的原则,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方法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必须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对该实物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新刑诉法明确了对非法证据排除存在于整个诉讼的过程中,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当然也包括审查逮捕阶段。3
7、、从客观到主观原则。在证据审查的顺序上,应把握从客观到主观原则。这里的客观和主观是针对证据分类所包括的八种证据进行的划分,主要标准: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可变性较大,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属于主观范畴;而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属于客观范畴。办案人应肃清头脑,从较为稳定、客观、真实性强的证据材料入手,避免因难辨真伪的误导性证据材料产生先入为主的认识,进而影响判断、甄别证据和形成办案人意见,在掌握并基本采信了较为客观的证据材料后,再审慎审阅言辞证据,尤其是同一询(讯)问人的数
8、次询(讯)问笔录,应结合询(讯)问时间的先后、询(讯)问人心里、客观性证据综合评判、甄别。从客观到主观要求审查证据独立,避免先入为主,更能保证办案思路清晰。(二)证据实体性审查1、逮捕证据证明标准的适用。逮捕证据证明标准具体而言,首先,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发生的犯罪事实。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是证据具有证明价值的前提,首先,审查现有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是否确有联系,能否证明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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