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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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如何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导致法官和律师关系卄正常化的原因我国的法律对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作出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分别就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纪律约束、惩戒制度等作岀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说,两个行业都应是相当完善的,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不容乐观,当前导致法官和律师关系非正常化的原因,主要有:1、人民法院对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将法官职业化的内涵界定为“法官以行使国家中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徳和职业地位”,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法官的管理体制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管理体制应是不同的,但山

2、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法官管理体制屮行政色彩仍是相当浓厚,这种管理体制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影响表现在:一是社会对法官的评判,偏重于个体而忽视职业本身对从业人员所蕴含的价值的认可。在这种价值评价观的驱使下,法官往往会偏离职业木身的内在要求而去追求所谓的个人成功,因此,他们会努力去与律师搞好关系,一方有权,一方有钱,从而搞“钱权交易”O二是法官的职务任免利晋升,实行群众评议与领导考核相结合的模式,人际关系是决定考评结果的关键因素。这种做法使得法官在办案过程屮,更多考虑的是人际交往的需要,而不是法律正义的需要,为了不得罪人特别是律师,有时法官宇愿违背公理和正义,也要求得一个好的人缘。三是人民法院

3、的任职制度,使得法院的领导干部兼具了法官和行政领导的双巫身份,他们不仅拥有对案件处理起最终决定权的能力,而且还拥有以对下属的业绩考评、职务、职级的升迁等产生影响从而间接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能力,这种权力的过分集屮,极易导致法官陷入为权利而斗争的境地,述而影响法官的世界观、人牛观。[1]个别法院领导由于掌握了上述两种权力,因此,当律师上门求助并承诺给了好处时,他就可以令下而的承办法官按其意志办事,从而达到了左右案件处理结果的口的。2、律师对案源和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伴随着执业律师队伍的壮大,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在市场经济的氛围中,为了求得自身或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在相对稳定的服务区域内占有

4、一席之地。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律师为了扩大自己的名望,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在承办案件时,想方设法与法官搞好关系,从而为今后扩大案源打下慕础。少数出道较晚的年轻律师为了让法官给其介绍案源,甚至还承诺给了法官一定百分比的凹扣。当然,这类律师有可能是极个别的,但这不能不说明当前的律师队伍述是存在着某些令人担忧的地方,值得我们深思。3、惩罚制度操作性差按応“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惩戒若干规定〉),法官违反《惩戒若干规定》由法院的监察部门办理。尽管我国《法官法》第32条列举了13种应受惩戒的行为,法官只要实施其屮一种行为,就应当受警告

5、、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屮,由于法院没有建立起行Z冇效的惩罚机制,致使法官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预防,违法了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二、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途径为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切实保证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国家权威性,笔者提出如下意见:1、完善对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惩罚机制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尽管要靠市场经济下的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职业道徳规范来调整,但是在职业道徳规范不足以调幣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行为时,就要依靠一定的制度去约束律师与法官的非正常关系行为。笔者认为,建立一种“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惩罚制度”是不够

6、的,关键是要形成一套使“惩罚制度”能执行下去的有效机制。对于那些违法进行交易的法官与律师,要加大其“建立非正常关系”的成本,使其不敢形成两者的卄正常关系;在建立法官与律师惩罚制度的同时,也应考虑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关系的激励机制”,使那些公止、诚信、博学、止义的法官与律师,因此而获得更人的利益。2、人民法院耍设立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号召当事人一旦发现法官和律师的不正常交往,即应向人民法院举报。接到举报后,要即时查证,如果属实,即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对法官给了处理,并按照规定对匿名举报人进行一定的奖励。3、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

7、示制度建议有关部门釆川“中国法院网”的技术平台,建立一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栏”。凡是涉及到律师在执业中向法官行贿、法官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以及法官为当爭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等行为的数据都町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法官与律师非止常关系公示栏”,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示制度。当然,建立这个公示制度,必须首先严格界定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数拥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并要认真严格地审查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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